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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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2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陳品臻 (原名 陳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卷內文書。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重家訴第3號當事人陳品臻之債權人,為瞭解陳品臻之繼承財產情形,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以保障其債權等語。查聲請人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等件為證,已盡釋明之責,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華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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