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6年度票字第81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3月28日│200,000元│96年3月27日│96年3月27日│566377│├──┼───────┼────────┼───────┼──────┼───────┤│002│95年1月19日│250,000元│96年1月18日│96年1月18日│566383│├──┼───────┼────────┼───────┼──────┼───────┤│003│94年10月12日│250,000元│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11日│651156│├──┼───────┼────────┼───────┼──────┼───────┤│004│94年8月25日│300,000元│95年8月24日│95年8月24日│294626│├──┼───────┼────────┼───────┼──────┼───────┤│005│94年5月2日│600,000元│95年5月1日│95年5月1日│651152│├──┼───────┼────────┼───────┼──────┼───────┤│006│94年3月23日│200,000元│95年3月22日│95年3月22日│566376│├──┼───────┼────────┼───────┼──────┼───────┤│007│94年1月27日│300,000元│95年1月26日│95年1月26日│0000000│├──┼───────┼────────┼───────┼──────┼───────┤│008│93年12月31日│200,000元│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020929│├──┼───────┼────────┼───────┼──────┼───────┤│009│93年11月25日│200,000元│94年11月24日│94年11月24日│020926│├──┼───────┼────────┼───────┼──────┼───────┤│010│93年8月13日│300,000元│94年8月12日│94年8月12日│651151│├──┼───────┼────────┼───────┼──────┼───────┤│011│94年12月16日│200,000元│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56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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