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諭選任辯護人魏廷勳律師被告郭家成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16號、第8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諭、郭家成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聖諭、郭家成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9年8月19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陳聖諭、郭家成2人後,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之罪嫌疑重大,本案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經判決確定,刑度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2人所述案情細節相互間與其他共犯之陳述內容顯有不一之處,相關犯罪情節有待進一步釐清,又依警方於現場搜查時,察覺有監視畫面遭刪除之情況,綜上,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2人有勾串共犯及湮滅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對被告2人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陳聖諭、郭家成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10月23日依法訊問被告2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及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陳聖諭、郭家成固不否認客觀事實,然仍矢口否認有何不法所有之犯意,然依卷內證人 彭星語 於警詢中明確證訴,且有卷附現場監視錄影光碟並經本院勘驗在案,另有相關卷附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相關證據足資佐證,足認被告陳聖諭、郭家成涉犯刑法第330第1項結夥3人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所涉之加重強盜罪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面臨重罪之追訴處罰,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為規避刑責而有逃亡之虞;又被告2人於偵查之初均否認犯行,且迄今仍對於被害人簽署本票等文件之原因暨收受被害人之手機、金戒指之理由、主觀上有無不法犯意等情,所述並非完全一致,非無避重就輕之情,亦可能就犯罪事實與其他共犯勾串;又觀之本案於警方到場搜索時,現場監視器畫面已遭覆蓋,儲存之檔案亦遭刪除,益徵被告2人有湮滅證據之虞;再衡以本件肇因於被告陳聖諭不滿被害人彭星語於其另涉犯之販賣毒品案件中之證述,即聚集被告郭家成及其餘被告等人對被害人彭星語為本件犯行,足見被告2人漠視他人合法權益,對法令服從度甚低。是本院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2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及防止勾串共犯之虞,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陳聖諭、郭家成應自109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呂苗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