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聖諭 選任辯護人 邱柏青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家成 選任辯護人 顏永青 律師
魏平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聖皓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黎 俊輝 指定辯護人 劉元琦 律師(義務辯護)上訴人即被告 陳亮崴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
王銘勇 律師 古旻書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永賢 指定辯護人 劉欣怡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16、83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丁○○、甲○○部分均撤銷。
丁○○共同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甲○○幫助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戊○○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0○0號之「 大森 手機館」負責人,己○○前因至該店打工而與之熟識;丁○○為戊○○之兄長,另乙○○、辛○○、丙○○則與戊○○、丁○○及己○○為朋友關係,甲○○則經戊○○聘僱於「大森手機館」上班。戊○○、己○○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下稱毒品前案),其2人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經原審以108年度訴字第827號分別就己○○部分(共2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戊○○部分(共4罪)則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戊○○提起上訴後仍坦承犯行,經本院於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48號撤銷原判決,惟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戊○○於同年6月24日再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0月15日駁回上訴確定。戊○○於翻閱毒品前案卷證資料後,認係己○○供出自己共同販毒,致其遭判處非輕之有期徒刑,並因而受有相關損失而心生不滿,遂以討論毒品前案後續審理時應如何陳述始對其有利為由,約己○○至「大森手機館」商討對策。嗣己○○於109年6月24日23時20分許抵達並與被告戊○○討論後,戊○○仍心有不甘,竟與是時在場之丁○○、辛○○、丙○○共同基於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其等先同時指責己○○於毒品前案指證戊○○販毒,要求己○○賠償戊○○入獄3年4月間損失所得之總金額,並同時指責己○○私自駕駛戊○○之自用小客車一事,期間戊○○、丁○○、丙○○以打巴掌等方式毆打己○○頭部及臉部,辛○○持安全帽毆打己○○頭部;戊○○復以「操你媽的沒被開過槍是不是」等語恫嚇己○○,並旋至後方房間取出以粉紅色紙袋裝載之不具殺傷力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並放置於桌上。之後戊○○通知乙○○到場,乙○○到場後亦與戊○○、丁○○、辛○○、丙○○等人共同基於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加入責問,以徒手打巴掌、持卷宗毆打及腳踹方式毆打己○○,嗣拿出辣椒槍1把(液體噴射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指向己○○;戊○○再指示辛○○自店內取出西瓜刀及將己○○右手壓於桌上,由戊○○持西瓜刀作勢揮砍並恫稱:「有沒有看到他們切3隻手指?我要仿效他們啦」、「你手給我放好喔,不然我脖子就下去了喔」等語,復由乙○○取得西瓜刀並持之在己○○手背來回滑動,作勢切砍手指,以此方式恫嚇己○○,致己○○之右手之無名指及小拇指之第二指間關節處遭割傷。戊○○於言談間多次要求己○○賠償其因毒品前案須執行3年4月之損失,乙○○除答腔外亦責怪己○○未獨自承擔毒品前案之販毒責任,丁○○、丙○○、辛○○亦於旁多次幫腔,終由乙○○提出總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由己○○於3年內先支付120萬元,5年內全數支付完畢之方式賠償戊○○。而甲○○於己○○到場後,全程見聞己○○前開遭毆打恐嚇等過程,可得知悉戊○○等人當時係藉詞己○○於毒品前案之指述,不法要求己○○需為上開給付,且己○○當時已陷入恐懼、害怕之情狀,竟仍基於幫助加重強盜之犯意,依戊○○之要求前往附近之7-11便利商店雲端列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數張,並於「大森手機館」中古機買賣契約書繕寫己○○出售手機相關內容後,交予己○○簽名。己○○經戊○○、乙○○、丁○○、辛○○、丙○○一連串持槍、西瓜刀威脅、恐嚇及毆打,更迫於戊○○等人之人數優勢,心生畏懼致不能抗拒,為求安全脫身,遂應戊○○等人之要求,除分別簽立承諾5年內賠償戊○○300萬元之承諾書1張、金額均為5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均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票面金額均為50萬元之本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及票面金額為300萬元之本票1張,並於上開票面金額均為50萬元之6張本票背面各簽署已收受50萬元之收據6張及於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本票背面簽署已收受300萬元之收據1張,再於上開中古機買賣契約書上簽名用以表示將其所使用之APPLE牌型號Iphone11之手機以2萬元合法賣予戊○○,嗣全部交予戊○○以做為賠償之用外,另依戊○○、乙○○之要求將其戴於手上之金戒指(重約5.86公克)交出後,由辛○○保管,更承諾於翌月交付上開APPLEIphone11手機,嗣戊○○再對己○○恫稱:若未於109年7月5日前支付3萬元、交付上開手機,或報警,則會讓己○○家破人亡等語,致己○○心生畏懼。
二、直至109年6月25日凌晨3時18分許,戊○○等人始讓己○○騎乘機車離去,而以上開方式限制己○○人身自由近乎4小時,並致己○○受有頭部外傷併頭暈頭痛嘔吐、頸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多處鈍傷、右手擦挫傷等傷害。己○○離去現場後,因恐懼而生輕生念頭,嗣經聯絡其母開導後始鼓起勇氣報警,為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於109年7月1日15時21分許在「大森手機館」扣得上開供作犯罪之用之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西瓜刀1把、己○○簽立之中古機買賣契約書1份等物;於109年7月1日20時55分許在戊○○位於新竹市○○路000巷0弄0號居所扣得己○○簽立之本票7張、借款契約書6張、保管條6張、切結書(即賠償承諾書)1張等物;於109年7月2日9時50分許,在乙○○位於新竹市○○路00巷00號11樓居所扣得前揭供作犯罪之用之辣椒槍1支(液體噴射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液體噴射器子彈即辣椒瓶8瓶)等物;於109年7月1日20時許,在辛○○停放於新竹市○區○○路00號前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扣得己○○所有之金戒指1枚(已發還己○○)。
三、案經己○○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程序(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乙○○及選任辯護人對於本案證人即告訴人己○○、證人庚○○、 林彭憶 、證人即共同被告戊○○、丁○○、辛○○、丙○○、甲○○於警詢中之陳述,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證人即告訴人己○○、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詢之陳述,否認具有證據能力。而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乙○○、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無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於警詢之供述證據,對於被告乙○○、丙○○而言,無證據能力。惟證人庚○○、林彭憶於本院審理時經具結證述其等於警詢所述確屬事實、係依真實記憶所為陳述(見本院卷㈡第222-223、228頁),該等陳述已屬審理中經具結證述之一部分,依法具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二、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其餘據以認定被告被告戊○○、乙○○、丁○○、辛○○、丙○○、甲○○等人犯罪之供述證據,有關被告各人就其等個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戊○○、乙○○、丁○○、辛○○、丙○○、甲○○及其等辯護人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不爭執本院所引用如後所述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是依前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戊○○、乙○○、丁○○、辛○○、丙○○、甲○○之答辯暨辯護人之辯護意旨:㈠被告戊○○部分:
⒈被告戊○○答辯要旨:
⑴本案犯罪動機係因毒品前案遭羈押百日,「大森手機館」停
擺,且之後須服刑3年4月,因而要求告訴人賠償損失,並以「大森手機館」每月營收30萬元為計算。又因告訴人騙取使用車輛,詐騙年邁父母種種情由,而為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犯行,被告戊○○並非出於強盜意圖,否則為何未要求告訴人以其職業軍人身分至當鋪、錢莊借錢,甚而扣押雙證件辦理銀行貸款,而只取告訴人之金戒指,之後又要求共同被告辛○○返還,僅因告訴人避不見面致無從歸還。
⑵共同被告乙○○並非一開始即在場,現場之人對於被告乙○○攜
辣椒槍到場並無所悉,告訴人除知悉該把僅是辣椒槍外,對於供「大森手機館」防身用之空氣槍亦知之甚詳,其他共同被告則無所悉。
⑶本件係告訴人自行拿計算機計算及擬定金額,被告戊○○並未
指定金額多寡,更告知可找其他人做保、澄清毒品前案。期間告訴人亦不逃跑、也未呼救,甚而未自行至後方派出所報警,僅以擔心家人有事而不敢跑,難認確有遭受強暴脅迫。況當時被告戊○○有表達不要關「大森手機館」店門,也阻止其他人打告訴人,更告知其可報警,在在足證被告戊○○實無強盜犯意與犯行。
⒉辯護人辯護要旨:
⑴被告戊○○對告訴人之暴力、脅迫行為,係為教訓告訴人於毒
品前案所為不利於被告戊○○之證述暨交保後之欺騙行為,並要求其對被告戊○○為有利證述之擔保行為,被告戊○○並非要告訴人支付款項,故被告戊○○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要無成立強盜罪。
⑵依告訴人所述,伊簽署相關票據、借據等,是為了擔保日後
於毒品前案審理時,會做有利或實在的陳述,被告戊○○並未要伊償還本票款項,至於主動交付金戒指目的是希望可以趕快離開。顯見被告戊○○主觀上確實並無要求告訴人交付財物的不法意圖。況其中保管條、借據的借方跟貸方寫相反,變成是被告戊○○向告訴人借錢,所以被告戊○○主觀上沒有真正想要去索取本票之票面金額。
⑶本案被告等與告訴人均是朋友關係,告訴人己○○更表示同案
被告丙○○是很照顧其之哥哥,被告戊○○亦係長年幫助告訴人,給與工作、金錢上的資助,於此等情勢下,當無使告訴人陷於不能抗拒的情況而交付財物,應僅依強制、傷害罪論科。
㈡被告乙○○部分:
⒈被告乙○○答辯要旨:
案發當日共同被告丙○○打電話邀被告乙○○前往「大森手機館」,只稱要討論車輛之事,被告乙○○在現場目的也只是為了車輛及交保事宜。對質過程中,告訴人亦表達錯誤,被告乙○○信以為真,但被告乙○○並沒有平分財物,更曾說到錢與伊無關,期間亦幫告訴人延長履行期限,並協助提出其他交換條件後順利離開,告訴人除已取回金戒指,更未交付手機,實未受有財產損害。是被告乙○○所為僅係傷害、妨害自由及恐嚇,並未涉犯加重強盜罪。
⒉辯護人辯護要旨:
⑴被告乙○○案發當日接獲共同被告戊○○電話,臨時起意進入「
大森手機館」,發現告訴人與共同被告戊○○等人皆在場,立即向告訴人質問關於有無向共同被告戊○○父親告知將戊○○車輛開走及擅自駕駛之期間等節,對於告訴人與共同被告戊○○談論毒品前案及前因後果並不知悉。過程中雖因氣憤告訴人說謊而動手拍打並短期持辣椒槍嚇唬,但被告乙○○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況告訴人於偵訊中亦證稱被告乙○○取出之槍枝係像鎮暴槍,顯見其明確知悉該槍非真槍無殺傷力,被告乙○○此舉係為了嚇告訴人,藉此施壓說出車輛使用之真相,但此手段、方式不足以徹底壓制告訴人意思、行動自由,而達致使不能抗拒之情。
⑵其後共同被告戊○○將話題自車輛使用延伸至毒品前案、交保
金,並就此質問告訴人,被告乙○○僅安靜坐在旁邊,並未參與,之後共同被告戊○○再次撥電向第三人詢問車輛使用事宜,被告乙○○思及自己預先替共同被告戊○○繳交車輛貸款,卻遭告訴人無償使用,覺得受騙,一時失控而再次出手毆打告訴人,但被告乙○○亦表示不會向告訴人要錢,簽立相關書類亦無意義等語,顯見被告乙○○並無自告訴人處取得不法利益之主觀意圖及犯意。
⑶共同被告戊○○翻閱毒品前案資料向被告乙○○喊冤,被告乙○○
基於與戊○○多年友情,又思及告訴人對自己的欺騙,當下採信戊○○主張,認告訴人虛偽陳述戊○○有收取2千元之販毒對價,並將責任全數推予戊○○,方衝動而基於為戊○○出氣,持卷宗拍打告訴人,復擔心戊○○盛怒失手砍傷告訴人,而於戊○○持西瓜刀對告訴人陳稱:你在講 三小拉 ,你要不要脖子劃下去時,趕緊伸手接過西瓜刀,且只是不斷敲打桌面、來回揮動嚇唬告訴人,未實際做出任何傷害告訴人行為。
⑷觀諸監視器光碟影像勘驗譯文,被告乙○○離開「大森手機館
」前,曾找告訴人至店外抽菸聊天,對其表示伊個人就是釐清車輛使用狀況,毒品前案伊不知道也不想管,要求其好好與戊○○討論, 嗣因 告訴人擔心被告乙○○離開後,其餘共同被告不讓其離開,為求幫助而自行拔下金戒指交付被告乙○○未果,被告乙○○並請戊○○出來直接與告訴人協商,被告乙○○並未要求告訴人交付金戒指或手機,遑論拿取,承辦員警疏未調閱此部分之監視錄影畫面,顯失公正、客觀。而被告乙○○早於案發當日凌晨2時許離開現場返家休息,此後告訴人在「大森手機館」內,脫下金戒指及依戊○○要求簽立本票及交機確認單等文件,被告乙○○均不知情。此依證人庚○○、林彭憶之證述暨監視器光碟影像翻拍照片所示,益臻上情。被告乙○○確實未以強暴、脅迫致使告訴人不能抗拒,而自告訴人身上獲取任何不法利益。
⑸告訴人所簽署之借款契約書就借款人名義部分書寫錯誤,共
同被告戊○○更對告訴人己○○表示:7月5日之前官司的問題你處理一下,我不要你的錢,看怎樣處理暸解一下,去問律師或怎樣你去處理一下等語。可見戊○○無不法所有意圖,被告乙○○自無與其一同強盜之可能。
⑹告訴人在場期間,其中於監視器影像1時54分33秒至1時55分3
5秒所示,「大森手機館」店內只剩共同被告丁○○、甲○○,若告訴人無意協商,即可趁機離開卻未為之,仍繼續坐著簽署文件;另於告訴人與被告乙○○至店外抽菸時,告訴人亦未對外如便利超商、警察局求援;復於監視器影像2時18分49秒,店内僅剩共同被告丙○○及甲○○,直至2時20分23秒時,甲○○甚至走入監視器右下方房間内,店内僅有丙○○一人,告訴人均未逃離,顯見其係本於自由意識,決定留在「大森手機館」内與戊○○協商,被告乙○○自無以強暴、脅迫致使告訴人不能抗拒而交付財物,甚或獲取不當利益,告訴人事後稱非自願協商,顯不足採。
㈢被告丁○○部分:
⒈被告丁○○答辯要旨:
被告丁○○坦承對告訴人為恐嚇及傷害犯行,但未為加重強盜行為。至於案發過程中誇獎共同被告辛○○愈來愈棒,是因為談論毒品前案時,辛○○在伊表達對告訴人的氣憤跟不滿時,出手毆打告訴人,被告丁○○並不是稱讚辛○○拿本票、借據等給告訴人簽署的行為。⒉辯護人辯護要旨:
⑴依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影像,可知被告丁○○所參與之部
分,係因告訴人到場後,與共同被告戊○○討論其等毒品前案時,被告丁○○認為告訴人所述不實,因而一時氣憤對告訴人辱罵及打巴掌,更未要求其賠償、亦未持任何文件要求告訴人簽立,甚而未有關於賠償之協商言論。此外被告丁○○多在沙發上使用手機及作自己的事,之後被告丁○○未參與告訴人向戊○○表示希望顧店賺錢、服志願役以薪水賠償,及嗣後簽立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本票等過程。況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未與其他被告預先討論犯案過程,足見被告丁○○就本案之加重強盜罪行,未與其他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僅因不滿告訴人說謊始對之為傷害、恐嚇行為。原審未審酌上情,僅以被告丁○○曾講述「 阿輝 (被告辛○○)你越來越棒」,遽然認定被告丁○○就強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顯與事證不合,有所違誤。
⑵況共同被告戊○○於案發當日係為處理毒品前案之上訴問題,
始要求告訴人至「大森手機館」,其更明確向告訴人表示:「7月5日之前官司的問題你處理一下,我不要你的錢」,更臻目的係為促使告訴人積極、主動研究如何協助毒品前案上訴,非為獲取不法之利益。是以,被告等人當日要求告訴人簽發本票等行為,顯然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自與強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㈣被告辛○○部分:
⒈被告辛○○答辯要旨:
被告辛○○當日前往「大森手機館」係與朋友聚會聊天,而非經共同被告戊○○教唆或指示,等待告訴人到場後為犯罪行為。其後告訴人到場與戊○○因毒品前案發生爭執,因而發生討論賠償事宜,事出突然,並非基於共同被告間之謀劃,過程中被告辛○○一時失慮而對告訴人為傷害、妨害自由、恐嚇等行為,被告辛○○對此坦承不諱,然當時被告辛○○年僅19歲,欠缺社會經驗,無法充分明瞭簽署賠償承諾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本票等字據之意義,更因認為此屬告訴人與共同被告戊○○協商之結果,主觀上並無為戊○○謀取不法所有之意圖,該等情節亦已逾越共同正犯間之計畫。
⒉辯護人辯護要旨:
被告辛○○於案發日對於告訴人會到場,並與共同被告戊○○發生爭執,事前均不知悉,也未曾與共同被告戊○○事前商議。
且依原審勘驗監視器光碟影像之勘驗筆錄,共同被告戊○○與告訴人對話開始,均係針對毒品前案所產生之紛爭,直至翌(25日)凌晨1時4分許,告訴人對戊○○表示:「拜託我真的會認真幫你」,戊○○稱:「幫我?幫三小拉…」,告訴人稱:「我算得出你賺多少錢我努力去賺出來馬,然後我在這3年4之中我會努力幫你顧店」,顯見是告訴人主動提起要賠償戊○○因毒品前案服刑後,不能工作之損失,雙方始牽扯到如何補償及補償金額等情。若被告辛○○與共同被告戊○○自始有強盜犯意,何必與告訴人周旋1個多小時並等告訴人主動提出補償方式,此與一般強盜犯意聯絡常情不符。被告辛○○無從預見告訴人與共同被告戊○○談判結果係交付財物,嗣後告訴人簽下本票、借款合約書等節亦無預見可能。是以,雖被告辛○○於案發時對告訴人有妨害自由、傷害、恐嚇之犯行,然是時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各共同被告所為,係出於其等獨立之意思,被告辛○○不應負強盜共犯之責。
㈤被告丙○○部分:
⒈被告丙○○答辯要旨:
被告丙○○當天並不知悉告訴人會到場,並無預謀強盜犯行,且會動手原因是個人與告訴人間的誤會,並因相信共同被告戊○○稱遭告訴人陷害須服刑,才出言諷刺告訴人,但被告丙○○自始至終均無強盜犯意或與其他共同被告共犯之意。況共同被告戊○○當場亦多次提及「我不要你的錢、你想辦法幫我官司的事情」,所以認為共同被告戊○○是希望告訴人出庭說實話,洗清被陷害之事。
⒉辯護人辯護要旨:
⑴共同被告戊○○與告訴人涉及前案毒品案件後,被告丙○○受戊○
○家人請託而無償看顧「大森手機館」約3個月。期間告訴人於毒品前案交保前,曾請人傳話給被告丙○○佯稱戊○○請其為告訴人交保,告訴人之後會幫忙處理「大森手機館」事務,然經查戊○○並未交代此事,而係告訴人假借戊○○名義為之。
另告訴人交保後,被告丙○○多次安慰,希望其能回歸正常生活,甚而提供生活費,然告訴人事後卻反覆推託違背返回「大森手機館」的承諾,更私自駕駛戊○○的名車到處玩,更何況戊○○遭羈押期間之車貸均係由被告丙○○代墊,告訴人有如雙面人多次假藉戊○○名義傳話,被告丙○○有遭告訴人欺騙之感。再者,告訴人亦出言挑撥,稱被告丙○○有意侵占「大森手機館」,令被告丙○○倍感侮辱,更因此造成被告丙○○與戊○○間不愉快而結束合夥經營之餐廳,被告丙○○更曾對戊○○產生誤會,因此被告丙○○對於告訴人非常不諒解。
⑵案發當日,被告丙○○係偶然前往「大森手機館」,目的係要
面交手機予友人,不知告訴人會前往,係到場後看見告訴人走入店內找戊○○,被告丙○○基於上開情事而有質問、動手的舉動。後於告訴人在場期間,被告丙○○亦係因戊○○陳稱遭告訴人陷害,始對其出言譏諷,此觀諸卷附譯文內容亦知被告丙○○在場時係叫要告訴人親口唸出筆錄內容及前案陳述、再針對上開假借戊○○名義要求被告丙○○協助交保事宜予以質疑、復出言譏諷告訴人說話不老實等節,而無任何參與或加入關於告訴人簽立本票等涉及金錢之過程,自不能以被告丙○○在場即認與其他共同被告有何強盜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被告丙○○對於一時衝動動手打告訴人2下,事後亦深感歉意,並取得告訴人諒解。
⑶共同被告乙○○到場前、包括被告丙○○打告訴人時,現場均未
談及任何關於金錢事務,僅針對告訴人於毒品前案中之供述及誠信問題,則被告丙○○主觀上自不可能有任何強取財物犯意或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亦無強盜犯行。至乙○○到場後,被告丙○○仍未參與或介入本票簽立事宜,實不能僅以被告丙○○仍在場即率認有何共犯強盜情形。況戊○○於案發當日要求告訴人前往之目的確實希望告訴人積極協助毒品前案上訴事由,而表示不要告訴人的錢,顯然非基於欲不法取得告訴人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
⑷告訴人於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所簽署部分均有錯誤,難以作
為共同被告戊○○持向告訴人求償之用,殊難想像共同被告戊○○等人係基於強盜主觀犯意而犯此明顯錯誤,況告訴人於原審亦明確證稱伊當時提出願意作證、顧店、3年4個月300萬元等提議與戊○○、乙○○談條件等語,案發期間更單獨與乙○○至「大森手機館」外抽菸,依上情觀之,更臻告訴人於案發時之意志並未遭壓制至不能抵抗之程度,而得任意亂寫、與戊○○、乙○○談條件,本案顯與強盜罪之要件不合。㈥被告甲○○部分:
⒈被告甲○○答辯要旨:
案發時被告甲○○僅係「大森手機館」之員工,雖然在場目睹全部案發過程,但經共同被告告知原是要打麻將,被告甲○○發現情況不對想離開時,老闆即共同被告戊○○就要求印文件,被告甲○○無法知悉印文件即犯罪,況被告甲○○與告訴人亦完全不認識。⒉辯護人辯護意旨:
被告甲○○係因擔任戊○○經營「大森手機館」之員工,案發當日尚未下班始在場觀看告訴人遭其他共同被告持刀、槍威脅、恐嚇及毆打之過程,但被告甲○○並未參與其中,被告甲○○亦無從過問雇主即戊○○對告訴人施行之暴行,遑論制止。至於被告甲○○所列印之借款契約書、保管條等文件,則是受到戊○○之指示不得以為之,當下情境無從拒絕或離開現場,被告甲○○事後亦未獲得任何好處,更因對於法律認知甚低,實未慮及所為可能構成幫助犯罪。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戊○○係「大森手機館」負責人,因認告訴人於毒品前案
指述其為販毒共同被告,且指稱確有將毒品前案其中一次販毒所得2千元交付予其,因而心生不滿,遂以討論毒品前案、商討上訴第三審對策為由,邀約告訴人前往「大森手機館」,嗣告訴人於109年6月24日23時20分許抵達後,被告戊○○、丁○○、辛○○、丙○○同時指責告訴人於毒品前案指證被告戊○○販毒並透過伊交付毒品,過程中告訴人經要求須賠償被告戊○○因毒品前案遭判刑而需入獄3年4月之損失,並遭指責私自駕駛被告戊○○之自用小客車一事,期間被告戊○○、丁○○、丙○○以打巴掌等方式毆打告訴人頭部及臉部,被告辛○○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頭部;被告戊○○復以「操你媽的沒被開過槍是不是」等語恫嚇告訴人,並旋至後方房間取出以粉紅色紙袋裝載之不具殺傷力空氣槍1支,將槍枝放置於桌上。被告乙○○到場後以徒手打巴掌、持卷宗毆打及腳踹方式毆打告訴人,嗣亦拿出辣椒槍1把指向告訴人;被告戊○○復指示被告辛○○自店內拿出西瓜刀及將告訴人右手壓於桌上,由被告戊○○持西瓜刀作勢揮砍並恫稱:「有沒有看到他們切3隻手指?我要仿效他們啦」、「你手給我放好喔,不然我脖子就下去了喔」等語,復由被告乙○○持上開西瓜刀朝告訴人揮、把玩、在桌緣敲打、在告訴人手背來回滑動,復作勢切砍手指,以此等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之右手之無名指及小拇指第二指間關節處遭割傷,最終由被告乙○○提出告訴人於3年內支付120萬元,5年內支付總額300萬元之方式賠償被告戊○○。被告甲○○依被告戊○○之要求前往附近之7-11便利商店以雲端列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數張,並填寫名義上由告訴人以2萬元出售所使用之APPLE牌型號Iphone11之手機予被告戊○○之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內容後,告訴人當場簽立賠償承諾書1張、金額均為5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均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1張及票面金額均為50萬元之本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並於上開票面金額均為50萬元之6張本票背面各簽署已收受50萬元之收據6張及於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本票背面簽署已收受300萬元之收據1張,及於中古機買賣契約書上簽名,復將戴於手上之金戒指交出,嗣由被告辛○○保管,告訴人並承諾於翌月交付上開APPLEIphone11手機後,於109年6月25日凌晨3時18分許騎乘機車離去等情,業據被告戊○○、乙○○、丁○○、辛○○、丙○○、甲○○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人林彭憶、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9年度他字卷第2186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卷〉第71-74頁;109年度偵字第7616號偵查卷〈下稱第7616號偵查卷〉三第85-86頁背面、90-92頁;原審卷一第360-392頁;本院卷二第220、222-223、226-228頁),並有卷附原審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377號搜索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現場照片、「大森手機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新竹市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竹市警鑑字第1090024036號、竹市警鑑字第1090024200號)、告訴人簽立之賠償承諾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本票、手機買賣契約書等文件、監視器勘查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9年6月29日、7月2日、8日、23日、29日偵查報告、告訴人手機LINE對話擷圖、告訴人手繪之「大森手機館」位置圖、新竹國泰綜合醫院109年6月26日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新竹市警察局109年7月29日竹市警鑑字第1090027250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告訴人騎車至「大森手機館」之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8日刑鑑字第1090079017號鑑定書、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109年10月16日診斷證明書、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109年8月14日診斷書、毒品前案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7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8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等可佐(見第7616號偵查卷一第11-23、30-38、152-157頁;第7616號偵查卷二第4-7、25-93頁;第7616號偵查卷三第2-7、46、77頁;109年度偵字第8325號偵查卷第111-114、121-124、201-203頁背面;他字卷第4-6、22頁;原審卷一第245-248、419、421頁;原審卷二第15-43頁);復有扣案之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西瓜刀1把、告訴人簽立之中古機買賣契約書1份、本票7張、借款契約書6張、保管條6張、賠償承諾書1張、本院毒品前案刑事卷宗影本、辣椒槍1支(液體噴射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液體噴射器子彈即辣椒瓶8瓶)及告訴人所有之金戒指1枚等可佐。並經原審先後於109年10月14日、23日準備程序勘驗「大森手機館」監視器影像畫面並製作文字紀錄及截圖、本院於110年8月30日準備程序勘驗「大森手機館」監視器影像畫面及譯文(譯文綜合整理如附件),上情堪先信實。
㈡本案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人雖辯稱案發當日係要求告訴人前往「大森手機館」說明關於指認被告戊○○販毒、不當使用被告戊○○所有車輛及假借被告戊○○名義要求交付交保金等節,然不論不當使用被告戊○○所有車輛或假借被告戊○○名義要求交付交保金,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人均無要求告訴人簽署上開賠償承諾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中古機買賣契約書、本票及收據,甚而收受告訴人所交付金戒指之適法權利。此外,依毒品前案之判決所示,被告戊○○就該案被訴之4次販毒行為,迭自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僅係就其中1次販毒之犯罪所得有無實際收取有所爭執,惟販毒所得是否已實際收取,無從撼動販毒行為既遂之事實,故被告戊○○縱因毒品前案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甚而係因告訴人曾於該案指證被告戊○○透過伊轉交毒品、收受販毒對價等節,仍無要求告訴人承諾5年內賠償300萬元之合法權源。是以,被告戊○○以商討毒品前案之上訴相關事宜,邀約告訴人前往「大森手機館」,最終竟要求告訴人簽署上開賠償承諾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中古機買賣契約書、能表彰票面價值且具有財產上之利益之本票、收據,甚而收受告訴人所交付金戒指,當有不法所有意圖。
㈢告訴人簽署上開賠償承諾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中古機
買賣契約書、本票、收據及交付金戒指等,係因遭受強暴、脅迫等,至使不能抗拒而為:⒈訊之告訴人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9年6月24日被告戊○○找我
,因他要上訴,要我幫他作證 楊佳憲 (毒品前案之購毒者)沒有給我錢,所以我也沒有轉交錢給被告戊○○一事;我到店内後,被告戊○○拿出閱卷卷宗問我說我害他被關3年這件事要怎樣處理,我本來想要逃走,被告丙○○、戊○○打我頭,丙○○坐在門口的位置,在被告乙○○尚未到時,被告戊○○從裡面拿出一把槍,該把槍是用紅色塑膠袋包著的,且有拉滑套的動作,並用力放在桌上,我有聽到鐵的聲音,戊○○並說你是沒有被開過槍嗎,反正我要被關三年了,不差這條;雖然我並未實際看到槍,但他把槍放在桌上有鐵的聲音,且他拿槍的方式就是一把槍的形狀;被告丁○○也有過來,問我為何要說被告戊○○賣毒的事情,並往我身上打,說我為何要當抓耙子,被告乙○○到場後亦毆打我,之後坐在我對面,當時我已經被打倒在地上,沒辦法逃;被告乙○○問我這件事怎麼處理,被告戊○○叫被告辛○○把西瓜刀拿出來,並要人把我手壓住,被告辛○○從我背後壓住我右手,把我的手往前壓在桌上,當時我只想要怎麼活命、要趕快走,之後被告乙○○持西瓜刀在我手上磨來磨去,我小拇指還有因此被割到的痕跡,中間被告丙○○也有問我事情,並有打我,但我不記得他問了什麼;後來被告乙○○問我一個月薪水多少,他說3年還120萬,後面還180萬,總共5年要還他們300萬。當下我只能照做,他們也知道我媽媽在做生意,希望這件事情不要讓他們知道地點在哪裡,不然他們閱卷後又知道,會去找我媽媽;被告戊○○說你看寫好後,要給我什麼,你看你帶著金戒指,手機也用這麼好,不要等下什麼都拿不出來,被告丙○○也幫腔說要我好自為之,我就繼續寫完那些本票,我想說寫完就可以走,我還騙他們說連長說今天4點要回去留守;被告戊○○拿手機錄影並拿一疊錢,都是一千元鈔票,要我扶著,且本票擺著,被告戊○○說錢你有拿到,我只能低頭說嗯,他問我說有無誠意要處理,看我要拿什麼東西給他,還是要我打給我父母,我就把我的金戒指拿給他,被告戊○○就說那手機呢,他說這樣沒誠意,下個月5號領薪水的3萬元拿過來,手機先讓我保管;戊○○在我簽買賣契約書時在旁用手機錄影,並說手機就給你保管喔,我回說手機真的不是我的,被告戊○○就停止錄影,又整個人抓狂起來說我是不想離開是嗎,戊○○說反正7月5日我沒有拿錢來,會讓我家破人亡,也會去告我,他還叫被告辛○○把我的手機拿去抄寫裡面通訊錄的資料等語(見他字卷第71-76頁);嗣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除與上開偵查中所述相符外,並具結證稱:當天在場有人跟我說,希望奇蹟出現,被告戊○○不用去關,我就不用還錢了;我在寫本票時,被告戊○○說「你覺得你今天要給我什麼東西?」、「你今天要留什麼東西給我?」,然後被告乙○○就跟我說「他們可能看到你手上有戒指,又看到你有手機,你可能今天就是要交代出來」,然後再請我進去,把手機買賣書拿出來寫,叫我簽名,下個月就是連手機要一起交,戒指是當場叫我直接拔下來,被告戊○○叫我放桌上,後來是被告辛○○拿走的;當時我走不了,因為他們人太多,而且我已經有被打了,我有表示要先離開,但被告戊○○說「你覺得你現在出得去嗎?」;被告丙○○打我時,有說「你覺得你賠得完嗎」,我也有提議可以再回來手機店幫忙顧店,被告丙○○就說「你覺得你還可以回來嗎」;我與被告乙○○回到店內後,金戒指就被逼迫拿下來,手機我原本說不要,但如果手機我沒有拿出來,我就沒辦法離開,且當下有人跟我說「你今天沒有交代出來,你覺得你可以離開嗎」;被告戊○○之後所拍攝的影片,是包裝成我向被告戊○○借款,應該是要我負擔被告戊○○將來入監後所需的安家費;我簽中古機買賣契約書的目的是為了一個月之後把手機交出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60-392頁)。
⒉復經原審及本院勘驗卷附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除過程中偶
有音量太小無法辨識外,其餘勘驗內容均詳如附件所示,並核與告訴人前開所述相符,堪認告訴人停留在「大森手機館」時,被告戊○○、乙○○、丁○○、辛○○、丙○○等等人除以人數優勢壓制告訴人留在現場,並偶以告訴人駕駛其車輛一事詢問告訴人外,全程先以質問告訴人於毒品前案之作證內容,再以毆打、持槍作勢射擊、來回亮刀壓制告訴人手部並作勢砍切、威脅不簽上開相關賠償文件、本票等無法安全離開、即使逃跑仍有辦法抓回等強暴、脅迫方式,最終迫使告訴人簽署上開相關賠償文件、本票及收據,甚而脫下所戴之金戒指交付予被告戊○○,再由被告辛○○保管等,足徵是時告訴人確係處於遭受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之狀態。
㈣被告戊○○、乙○○、丁○○、辛○○、丙○○等均為本件強盜罪之共
同正犯:⒈如前所述,被告戊○○以商討毒品前案之上訴相關事宜,邀約
告訴人前往「大森手機館」,最終竟要求告訴人簽署上開賠償承諾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中古機買賣契約書、能表彰票面價值且具有財產上之利益之本票、收據,甚而收受告訴人所交付金戒指,當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取得之手段係以強暴、脅迫方式,至使告訴人不能抗拒。。⒉且查,被告戊○○或乙○○、丁○○、辛○○、丙○○等人與告訴人間
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觀諸毒品前案之判決,被告戊○○對於全部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均已認罪,僅爭執其中一部分並未收取購毒價金2,000元乙節,被告戊○○本即應就其所涉犯行接受國家法律制裁,被告戊○○亦自承其上開販賣毒品案件共有4件犯罪事實,有2件與告訴人無涉,寫賠償承諾書之用意就是希望告訴人賠償其在監執行之虧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1-113頁),此外,除被告戊○○外,在場之被告乙○○、丁○○、辛○○、丙○○等人欲達成告訴人賠償被告戊○○在監執行之損失,在場見機行事、因應情勢應變,對告訴人不斷輪流毆打辱罵、持槍作勢射擊、來回亮刀壓制告訴人手部並作勢砍切、威脅不簽上開相關賠償文件、本票等無法安全離開、即使逃跑仍有辦法抓回等,期間亦揚言「去把刀子拿出來,你手給我伸出來,手給我擺在桌上」、「有沒有看到他們切3隻手指?我要仿效他們啦」、「你手給我放好喔,不然我脖子就下去了喔」;被告丁○○亦稱:「他們一刀都直接下去沒頓爹的啦,菜刀拿來就直接下去了」等語恫嚇告訴人,並參以在場之被告丙○○以「你口說無憑啊,你說多久要拿多少出來啦」、「你現在在這邊用講的就可以喔」等語幫腔助勢等強暴、脅迫方式,最終迫使告訴人簽署上開相關賠償文件、本票及收據,甚而脫下所戴之金戒指交付予被告戊○○,再由被告辛○○保管等,足見告訴人非出於自願簽署上開本票、收據,亦非出於任意性而交付上開金戒指,實係因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人以前揭強暴、脅迫手段,始迫於無奈,簽署上開本票等物,並交付金戒指,當日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人亦未曾表示要如何將上開物品歸還告訴人(警方於被告辛○○使用之重型機車內扣得告訴人所有之金戒指並發還告訴人),被告戊○○、乙○○、丁○○、辛○○及丙○○等人除均出於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所有意圖,且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當屬共同正犯已然明確。㈤又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於警詢時自承:扣案西瓜刀是當時拿來嚇告訴人的;我有看到被告戊○○問告訴人為何要亂講話,並揮巴掌打告訴人;有看到被告乙○○以手搥告訴人,告訴人有一直說對不起對不起,然後就有人(忘記是誰)質問告訴人知不知道諭哥被關可以賺多少錢,告訴人就說很多很多,然後說自己願意賠;我有拿起被告戊○○帶來的文件,裡面大約描述被告戊○○之前涉嫌的販毒案;之後被告辛○○從後面辦公室拿出西瓜刀,由被告辛○○壓住告訴人的左手讓被告戊○○拿西瓜刀嚇他,被告乙○○跟戊○○拿西瓜刀時被告辛○○還壓著告訴人,我於凌晨1時9分10秒時想要離開時,被告戊○○請我去印警方查扣之借款契約書、保管條、及一份空白文件(忘記名稱了);我有看到被告戊○○、乙○○動手毆打及被告辛○○用安全帽毆打,我在現場是覺得他們應該都對告訴人很生氣;我在現場聽到被告戊○○因為入獄而造成的損失共計300萬,而起因是告訴人亂講話害被告戊○○被關,我想這是告訴人要賠被告戊○○的錢;現場的西瓜刀是拿來嚇告訴人的等語(見第7616號偵查卷一第184頁背面-190頁)。嗣於偵查中亦自承:當天是被告戊○○要告訴人賠償損失,我有看到告訴人看起來很害怕;被告戊○○叫我去剪監視器影片,並存到USB內,我也有看到被告戊○○拿槍出來嚇告訴人,後來他們拿西瓜刀出來威嚇告訴人要砍告訴人的手;是被告戊○○提議要賠償,最後戊○○要我出來寫手機買賣契約書,我有請告訴人簽名,扣案之中古手機買賣契約書除告訴人之簽名外,都是我寫的,價格是被告戊○○決定,手機序號是我拿告訴人手機來抄寫上去的,寫了契約後,手機會歸店家,但我們沒有扣告訴人手機,有讓他帶回去,是為了要讓他賠一點錢;告訴人當時有哭,並一直對不起等語(見第7616號偵查卷一第212-216頁)。矧以被告甲○○前揭所述,其知悉被告戊○○等人於上開時、地,係以前揭強暴、脅迫等手段,威嚇告訴人簽署本票等文件,且告訴人當時已有不斷哭泣、道歉等陷於驚恐、害怕之反應,猶於上開時、地受被告戊○○之指派,前往列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等文件,復明知被告戊○○係為向告訴人要求賠償入監執行期間之費用而扣告訴人之行動電話,仍依被告戊○○之指示,書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後交予告訴人簽名,使被告戊○○等人得遂行對於告訴人加重強盜之犯行,且被告甲○○除受被告戊○○指示進入小房間觀看監視器及出門列印文件外,幾乎全程於店內觀看本件犯行,故其對於被告戊○○、乙○○、丁○○、辛○○及丙○○等人如何持刀、槍威脅、恐嚇及毆打告訴人,告訴人心生畏懼等情狀,被告甲○○均知之甚詳。本院依卷內所示卷證,認在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有與被告戊○○、乙○○、丁○○、辛○○及丙○○事前同謀,並以自己或強盜犯罪之意思,參與強盜構成要件行為之情況下,堪認被告甲○○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受被告戊○○之指派,至便利商店雲端列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數張,並書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後交予告訴人簽名,提供助力,核屬幫助犯,自應就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對告訴人強盜之結果,負起幫助刑責。
㈥被告戊○○、乙○○、丁○○、丙○○、辛○○雖以前情置辯,惟均不
足採: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見)。
⒉如前所述,被告戊○○以商討毒品前案之上訴相關事宜,邀約告訴人前往「大森手機館」,最終竟要求告訴人簽署上開賠償承諾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中古機買賣契約書、能表彰票面價值且具有財產上之利益之本票、收據,甚而收受告訴人所交付金戒指,本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是時在告訴人到場前即在場之被告丁○○、辛○○、丙○○,甚至是在告訴人到場後始前往「大森手機館」之被告乙○○,縱使到場之最初目的並非要求告訴人簽署上開文件、本票暨交付金戒指,惟於其等對告訴人強暴、脅迫之過程中,於被告戊○○對告訴人表示「(00:30:16)他媽我損失多少三年我是可以賺多少你等一下給我交代」後,接續略為由被告乙○○開始拉下鐵門、拿槍並毆打告訴人;被告丙○○亦出手毆打告訴人;被告戊○○再次質問告訴人「我3年4可以賺多少錢?(00:40:57)」、「你現在要怎麼跟我處理3年4?」、「你要讓我知道怎麼處理,你讓我他媽的要怎麼跟我大哥交代?幹 你娘勒 ,你知不知道我每個月要給他多少錢?」、「你告訴我3年4是要怎麼處理拉,不要跟我講這麼多拉,你知不知道3個月我要賺多少錢?你知不知道我現在差30幾萬?你知不知道?知你媽 基八拉 ,你知道我現在身上的錢,你知道你聽誰講的?阿你知道我想上訴狀下去要多少錢嗎?3萬,你知道最高院請一個律師要多少錢你知道嗎?12萬,你知道我交保金多少你知道嗎?30萬」;(00:53:57、00:54:04乙○○拿卷打告訴人);被告戊○○再表示:「我跟你講拉我進去關你也會很難過拉,我不會放過你的,操你媽的,你現在跟我講這個3年4要怎麼處理拉,還是你現在要拿30萬出來我在跟你處理3年4(00:55:35)」;被告乙○○稱:「誰被抓到誰就擔,他每個月賺的錢我相信你是數不出來的拉,你看他3年在裡面蹲,他除了沒辦法跟我大哥交代外,他賺的那些錢都沒有....你自己好好想想,你每個月賺3萬,3年有多少錢?一年36萬,三年150萬,如果你當下擔下這條的話,你覺得我們不會對你負責嗎?(00:56:17)」;被告戊○○稱:「你去把刀子拿出來(01:03:16叫被告辛○○拿刀),你手給我伸出來,手給我擺在桌上」;(01:03:39)被告辛○○拿出西瓜刀給被告戊○○;被告戊○○稱:「有沒有看到他們切三隻手指?我要效仿他們拉。你把手壓好(01:04:07指示被告辛○○,被告辛○○拉並壓住告訴人的手),你要怎麼處理?你手給我放好,你手給我放好喔(舉刀作勢揮砍)不然我脖子就下去了喔,你手給我放好」;嗣告訴人表示由被告戊○○定金額後,(01:03:50)被告辛○○至沙發旁按下鐵門按鈕,(01:04:05)鐵門下降至完全關閉;被告戊○○指示被告辛○○把告訴人右手壓好,被告辛○○依指示拉住、壓住告訴人右手(01:05:06);後由被告乙○○接過西瓜刀(01:05:34),(01:05:38)拿西瓜刀放置在告訴人右手手指上,作勢要切砍、復一直拿刀對著告訴人揮、把玩、拿刀在桌緣敲、被告辛○○持續抓著告訴人,並再度作勢將刀置於告訴人手指上作勢切砍;被告戊○○稱:「你知不知道一年可以賺多少錢(01:06:46)」,被告乙○○則持續拿刀在桌緣刮;被告丁○○稱:「他們一刀都直接下去沒再頓爹的拉,菜刀拿來就直接下去了(01:07:36)」;被告乙○○持續拿刀在桌緣刮,並把刀放在告訴人手指上拍、刮;被告戊○○稱:「你先跟我講一下這幾個月的損失吧(01:10:28)、我們先講這幾個月的損失還有那三年4個月的,還有我花那個三萬塊寫那個上訴狀回去補理由狀的東西,還是要我開收據給你,你跟我講我的損失要怎麼處理?我那三個月店裡的損失要怎麼處理?我跟你講那三個月什麼車貸什麼姣的都沒有關係,重點是請律師的錢你要怎麼跟我處理(01:10:38)」;被告乙○○稱:「所以你說你在這3年4裡面,你會賺錢(拿刀對著告訴人,並在桌上滑;01:10:20)、你直接跟我講金額出來,多久,以他的薪水,你3年4你賺得到嗎?(持續拿刀在桌上比劃)、現在就直接跟我說金額,對於你現在做錯的事情」(01:13:32被告辛○○上前要向乙○○收刀,被告乙○○拒絕並持續持刀在告訴人面前威嚇,至01:14:24由被告辛○○將刀收起來);被告戊○○稱:「你現在可以拿多少錢出來處理?你現在拿什麼手機?IPHONE,你到底有沒有誠意?我要給你幾個小時?我不知道你現在可以拿多少。我被錢逼急了」;被告乙○○稱:「3年賺120萬,不然就300萬怎麼樣?(01:15:22)」;被告戊○○稱:「關一天是要賠多少?(01:15:35)」,被告辛○○稱:「1000」,被告戊○○稱:「如果是冤獄的話一天3000塊,320幾萬阿,一天3000是360萬阿;被告乙○○:300萬怎麼樣?我現在跟你說300萬怎麼樣?(01:16:52)」;被告丙○○稱:「阿沒拚到怎麼辦?你現在在這邊用講的就可以喔?」,被告乙○○稱:「你現在是要自己寫還是怎麼樣,寫你剛剛講的話阿,3年4,300萬?(01:18:57)」;被告丙○○稱:「你不要跟我講那個空氣話(01:19:40)」;被告乙○○稱:「我教你怎麼處理事情,你拿300我ok,我不管你要貸款還是怎樣」;被告丙○○稱:「我不管行不行啦,你先跟我說你講的話能不能信拉」;被告乙○○(01:23:25拿紙筆己○○)稱:「你把你自己說的寫下來,你自己寫下來」;被告丙○○稱:「你寫給法官很會阿(01:24:20)」;被告乙○○稱:「阿諭你看啦3年4拿120萬給你,每個月拿3萬給你,剩下的180萬(01:24:44),我給你一個建議,總共就5年,你3年就給我120萬其他5年內,你不要讓我知道案砍你去唱歌還是什麼姣,你三年4就120萬,你每個月匯3萬,有多就拿給我或 亮亮 ,給亮亮好了,剩下180萬你在1年8個月湊出來,貸款不包在你薪水耶,我不管你貸多少,你每個月跟我生出來(01:27:18),在這3年4個月你就給超過120萬,你後面才不會壓力這麼大,你後面就寫總數300萬(01:37:03)」;被告戊○○稱:「借據要6份50萬這樣才300萬阿,還有現金保管條這樣知道是我們借的(01:49:33)」;被告乙○○稱:「金額都寫一份50萬,總共寫6份,全部都寫身分證蓋章,說真的你寫這些,沒差拉,你敢跑我就他媽的打死你(01:50:25)」;嗣告訴人依被告等人要求簽寫上開賠償承諾書、本票及收據等文件,被告戊○○更於告訴人填寫時,指示被告辛○○盯場,看住告訴人; 嗣為 能虛偽創建借款以及日後接受告訴人交付款項之合理性,被告戊○○更要求告訴人於本票後方填寫已收款無訛之收據,更自行取出鈔票一疊放在告訴人面前,於告訴人填寫本票時一併拍照,以示確有交付借款情事;嗣告訴人於中古機買賣契約書簽名暨交付金戒指後始能離開。是以,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人,或許於告訴人到場前,並未就脅迫告訴人應就被告戊○○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部分給付款項乙節有所謀議,然於交談進行中,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人於時間演進及事態發展延續下,達成告訴人應就被告戊○○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部分給付300萬元款項之合致目的,且被告等人均知即使告訴人得再次出庭就被告戊○○之販毒案件是否已收受販毒所得2千元乙節作證,均無礙於被告戊○○所為毒品前案之4次販毒行為既遂之事實,卻仍以上開強暴、脅迫方式,於其等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故被告等人各自割裂其等所為,諉以「被告乙○○並非一開始即在場,現場之人對於被告乙○○攜辣椒槍到場並無所悉」、「係告訴人己○○自行拿計算機計算及擬定金額」、「除被告戊○○外,其餘被告並未均分財物,亦未向告訴人要錢」、「除被告戊○○外,其餘被告對於告訴人與被告戊○○談論毒品前案及前因後果並不知悉」、「當日到場只是希望告訴人出庭說實話,洗清被告戊○○被陷害之事」、「是因相信被告戊○○所稱,對告訴人所為不諒解,始對之毆打」、「無法充分明瞭簽署賠償承諾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本票等字據之意義」云云,辯稱非屬加重強盜犯行之共同正犯,自均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無足可採。
⒊案發當日告訴人於「大森手機館」內之期間,被告等人除基
於人數優勢外,期間對告訴人更不斷以輪流毆打辱罵、持槍作勢射擊、來回亮刀壓制告訴人手部並作勢砍切、威脅不簽上開相關賠償文件、本票等無法安全離開等節,恫嚇手無寸鐵之告訴人,是時告訴人確實處於被告等人之強暴、脅迫狀態下,甚且,觀諸被告戊○○亦數度表示:「你真的他媽不知道我上面是誰,你不知道我跟 杰哥 的關係是不是?那你還敢講?(00:07:35)」、「你知不知道我哥是誰?知不知道我大哥是誰?知不知道 成哥 是誰?(00:33:00)」、「你知不知道我跟 蔡桃哥 還有阿SIR他們都認識?你有沒有看我分享的文章?有沒有看到他們切三隻手指?我要效仿他們拉。你把手壓好(01:04:07)」;被告乙○○亦稱:「你如果跑了我一定抓的到你(01:50:25)」等語,表明被告戊○○背後仍有大哥撐腰,甚而與警察人員交好,被告乙○○亦表示告訴人無法逃離其等,是以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判斷,被告戊○○、乙○○、丁○○、辛○○、丙○○等除對告訴人暴力相向。更數度持對人身體、生命具有高度危害可能之西瓜刀、空氣槍、辣椒槍等恫嚇告訴人,已足使告訴人身體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此參以過程中告訴人均未還手,更有不斷哭泣、鞠躬道歉之舉即明。此不因空氣槍或辣椒槍於實際上不具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之殺傷力而有不同。且觀卷附前開空氣槍照片(見原審卷一第245-248頁;第7616號偵查卷二第65-67頁),外觀與真槍相去無幾,具有彈匣構造,並可裝填子彈,另佐諸現場狀況,被告戊○○於現場稱:「操你媽的沒被開過槍是不是?」;另被告乙○○從斜背包中取出辣椒槍指向告訴人,告訴人在此情狀下,絕無可能以被告戊○○、乙○○取出之槍枝非真槍、無殺傷力等之想法自我安慰。此節亦可由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多次證述:當天我被叫到店內販售手機的場所,被告戊○○把麻將推開時,我就發現自己可能沒辦法離開,雖然被告戊○○有跟我說報警也可以,但他說警察他也認識,如果我現在報警,也是認識的警察來;在當時的氛圍中我覺得我無法與家人聯繫或站起來離開;當下被打得這麼嚴重,誰可以敢離開;因為人太多,我完全沒辦法跑,當天被告等人對我做這些事,有1、2個人我是很錯愕,其他人我是很害怕等語即明(見原審卷一第360-392頁), 益徵 告訴人係因遭受被告等人施以前述強暴、脅迫手段,恐遭不測,為求自保,不敢反抗。故縱令告訴人在「大森手機館」期間內,曾與被告乙○○至店外短暫商談、被告等人於告訴人簽署上開文件、本票及收據等期間,或有先後自「大森手機館」進出或於告訴人簽署全數文件、本票或收據前即離開,告訴人未有實際抗拒、逃離、報警等行為,然告訴人確實持續陷於無法抗拒狀態,而無礙於被告戊○○、乙○○、丁○○、辛○○、丙○○強盜罪之成立。此除不因被告戊○○、乙○○、丙○○前此是否與告訴人具有濃厚朋友情誼、是否多方照顧告訴人,甚而承辦員警未調閱「大森手機館」門口或附近街道之監視器影像而有不同認定,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以告訴人未對外求援或逃離現場,諉稱未以強暴、脅迫方式致告訴人陷於不能抗拒狀態云云,並無足採。
⒋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因被告戊○○、乙○○、丁○○、辛○○、丙○○等
人之強暴脅迫,分別簽立承諾5年內賠償戊○○300萬元之承諾書1張、金額均為5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均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票面金額均為50萬元之本票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及票面金額為300萬元之本票1張,並於上開票面金額均為50萬元之6張本票背面各簽署已收受50萬元之收據6張及於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本票背面簽署已收受300萬元之收據1張,暨用以表示將其所使用之APPLE牌型號Iphone11之手機以2萬元合法賣予被告戊○○之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其中借款契約書之出借人與借款人、保管條之寄託人與受託人,因告訴人不諳民事借貸關係而有所錯載,然除此之外,告訴人確已簽署日後被告戊○○得持以訴請告訴人交付300萬元之賠償承諾書及屬於有價證券之本票,而本票除表彰其本身所載金額之財產上價值外,其本身亦有「物」之性質,自得為強盜罪之侵害財產法益犯罪之客體,況被告戊○○亦自告訴人處取得金戒指乙枚,此等自告訴人處取得具財產法益之物,且被告戊○○、乙○○、丁○○、辛○○、丙○○等對之亦欠缺適法權源,仍將財產移入其等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具「不法所有意圖」之情形及結果,並未逾越被告戊○○、乙○○、丁○○、辛○○、丙○○之意思聯絡範圍,自均需對本件強盜行為及其全部結果負責。基此,被告戊○○、乙○○辯稱上開借款契約書、保管條之借貸方寫錯、其等當場均有表示沒有想要告訴人的錢;被告丁○○辯稱未主動要求告訴人賠償、亦未持任何文件要求告訴人簽立,甚而未有關於賠償之協商言論,顯見其等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云云,顯於法有違,亦悖於事實,難認可採。
⒌另被告甲○○明知被告戊○○等人於上開時、地,以持刀、槍威
脅、恐嚇及毆打等強暴、脅迫手段,威嚇告訴人簽署賠償300萬元之相關文件,且告訴人當時已有不斷哭泣、道歉等陷於驚恐、害怕之反應,已陷於不能抗拒,猶受被告戊○○之指派,前往列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等文件暨書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後交予告訴人簽名,使被告戊○○等人得遂行本案結夥3人以上之加重強盜犯行,當應論以幫助犯,其空言辯稱未參與被告戊○○等人之強暴、脅迫犯行,不知影印文件即犯罪云云,仍無足作為有利之認定依據。
㈦調查證據與否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有具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未為無益之調查,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告訴人到庭證述關於交付金戒指之過程及毒品前案事宜,然就此部分待證事實,業經告訴人於原審證述明確,前已述及,自無再次傳喚告訴人到庭證述之必要,故未予無益之調查,併此敘明。
㈧綜上所述,足徵被告戊○○、乙○○、丁○○、辛○○、丙○○、甲○○
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各節俱無足取,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之說明:㈠按刑法上所謂結夥三人以上者,係指有共同犯罪之故意結為
一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故只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共同或分擔實施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之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而應計入結夥三人之內。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祗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有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強盜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為構成要件。所謂「強暴」,係謂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施以暴力,以壓制被害人之抗拒之狀態而言;「脅迫」則係指行為人以威嚇加之於被害人,使其精神上萌生恐懼之心理,以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所謂至使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在「客觀上」足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並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而言。
㈡查告訴人並未積欠被告戊○○債務,而係被告戊○○認告訴人應
為被告戊○○執行毒品前案遭判刑而3年4月一事負賠償責任,被告戊○○竟與被告乙○○、丁○○、辛○○及丙○○以上述方式輪流毆打告訴人、另被告戊○○、乙○○亦分別持空氣槍、辣椒槍恫嚇告訴人,更輪流持西瓜刀脅迫告訴人,並由被告辛○○壓制告訴人之左手,供被告乙○○持該西瓜刀在告訴人手背來回滑動,且確實造成告訴人前開傷害,堪認該西瓜刀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性質上自屬兇器無疑;被告戊○○、乙○○、丁○○、辛○○、丙○○等人之上開行為,其強暴、脅迫之程度,衡情已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是核被告戊○○、乙○○、丁○○、辛○○、丙○○所為,均應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之加重強盜罪。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之幫助犯。被告戊○○、乙○○、丁○○、辛○○、丙○○就本件加重強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按犯強盜罪,於實施強暴行為之過程中,如別無傷害之故
意,僅因拉扯致被害人受有傷害,乃施強暴之當然結果,不另論傷害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強盜之著手,應以實行強暴、脅迫等行為為標準,且所實行強暴、脅迫之行為對被害人之人身自由有侵害時,應包括於強盜行為以內,不另論妨害自由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6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戊○○、乙○○、丁○○、辛○○及丙○○共同傷害告訴人,並共同迫令告訴人書寫上揭本票、索討財物所憑藉之剝奪行動自由及恐嚇等強暴、脅迫手段,應包括在強盜行為之內,自無另論傷害、妨害自由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附此敘明。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累犯加重部分:
被告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8年6月3日以107年度智簡字第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6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丁○○前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並於104年1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加重其刑後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幫助犯減輕部分:
被告甲○○係以幫助加重強盜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所為係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衡其參與情節顯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部分:
⑴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⑵被告甲○○所犯之幫助加重強盜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7年以上
有期徒刑,雖因屬幫助犯行而得依法減輕其刑,惟亦需面臨至少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3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而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前科紀錄,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受雇於被告戊○○而在大森手機館任職,案發當日僅因尚未下班仍停留於店內,且於被告戊○○等人輪流毆打、持西瓜刀、空氣槍及辣椒槍恫嚇告訴人之際並未參與其中,亦非圖取自己不法利益,甚於接受被告戊○○指派,書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而與告訴人近身接觸時,亦未落井下石毆打告訴人,此有監視錄影畫面暨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可佐,兼衡其於案發時甫年滿20歲,年輕識淺,思慮容或有不足之處,顯係對國家重典認識不夠深切,足認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容非重大,所面臨之刑責與其犯罪情節相較,自有「情輕法重」之憾,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甲○○所犯幫助加重強盜犯行,酌減其刑,且依法遞減之。
⒋至被告丙○○之辯護人雖以被告丙○○素行良好、並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及賠償完竣,平日熱心公益,又為全家經濟支柱,尚有扶養、陪伴子女之義務等節,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被告丙○○所指上情,均與本件犯罪是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無涉,且觀諸本件犯罪緣由暨監視器畫面所攝得之過程,被告戊○○確有販毒前提,被告丙○○或其他被告竟以告訴人供出被告戊○○,甚或交保、私自駕駛被告戊○○車輛等無關其等個人之紛爭,以上揭強暴、脅迫之私刑方式對待告訴人,強制要求告訴人賠償被告戊○○並簽立本票、收據及賠償承諾書等,殊難想像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當無足堪憫恕之虞,而認為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上訴駁回部分(即被告戊○○、乙○○、辛○○、丙○○部分):原審經詳細調查後,本於相同見解,以被告戊○○、乙○○、辛○○、丙○○犯罪事證明確,因而分別適用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被告戊○○部分)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戊○○、乙○○、辛○○、丙○○等人之素行,被告戊○○不思反省自己販賣毒品之過錯,明知其所為4次販賣毒品之犯行,均於偵審自白並獲減刑之寬典,仍意圖不法之所有,強行要求告訴人對其全部刑期負責,要求告訴人給付執行期間之損失,並結夥被告乙○○、丁○○、辛○○、丙○○以上開不法之手段,強取告訴人之財物;被告乙○○、辛○○與丙○○於過程中一同對告訴人施加暴行,意欲為被告戊○○取得告訴人之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人身安全及財產權之尊重,犯罪手段具危險性,危害社會秩序,並造成告訴人莫大之身心創傷,其等所為實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分工情形,兼衡被告戊○○、乙○○、辛○○、丙○○等人雖對於起訴書所載之客觀犯罪事實固不否認,惟於已取得本票、借據、金戒指之際,仍否認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並推辭告訴人未陷於不能抗拒云云,避重就輕,淡化自身違法行為,難認已有悔意,且除被告丙○○外,其餘被告等人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之犯後態度,併審酌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分工情節、實際所得財物數額等一切情狀,就其等6人所為,酌情各量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被告戊○○)、7年6月(被告乙○○)、7年4月(被告辛○○)、7年(被告丙○○);復就沒收部分說明:㈠扣案之切結書(即賠償承諾書)1張、金額為5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6張、金額為50萬元之保管條6張、面額300萬元之本票暨收據1張及面額50萬元之本票暨收據6張(票號為365241至365247)及中古機買賣契約書1張,係被告等人犯加重強盜犯行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㈡另扣案被告戊○○所有之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之3扣得之西瓜刀1把、被告乙○○所有之辣椒槍1支(液體噴射器,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液體噴射器子彈即辣椒瓶8瓶)、本院刑事卷宗影本1份,分別為被告戊○○、乙○○所有持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㈢另在被告戊○○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扣案之西瓜刀1把、粉紅色袋子1個、監視器主機1台(含電源線及滑鼠)、監視器顯示器(螢幕)1台(含電源線及連接線)、電腦主機1台、本票1本及球棒1枝等物,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另被告等人強盜所得之金戒指1枚,業已返還告訴人,有原審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4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意旨,亦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等旨。經核原審上開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不合,量刑及沒收之諭知亦屬妥適。被告戊○○、乙○○、辛○○、丙○○提起本件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業據本院論駁如前,均為無理由,俱應予駁回。
五、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丁○○、甲○○部分)㈠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丁○○、甲○○犯罪事證明確,因而
分別適用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被告甲○○部分)規定,就被告丁○○論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4月;被告甲○○則為幫助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減輕其刑、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等規定遞減後,酌情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說明不予宣告緩刑等節,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丁○○前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年1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加重其刑後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原審疏未依累犯規定就被告丁○○部分加重其刑,尚有未洽;⑵另衡酌本案被告甲○○前此無犯罪紀錄,尚非恣意妄為之人,且本件所參與之行為,為下班後未及返家之際,依雇主即被告戊○○指示,前往便利超商以雲端列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等,暨填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等節,此外別無對告訴人為任何人身強暴、脅迫行為,惡性及犯罪情節確屬輕微,且案發時甫年滿19歲,年輕識淺,遇事未能正確判斷,尚有可原,因認確有宣告附條件緩刑之必要,原審未及充分審酌以上事證,認定不宜對被告甲○○宣告緩刑,難認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被告丁○○雖上訴否認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被告甲○○亦上訴否認幫助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雖均無理由,已如前述,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甲○○部分均撤銷改判。另就被告丁○○部分,係因原判決適用法則顯有錯誤,依刑事訴訟法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附此敘明。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⑴被告丁○○之素行,其因胞弟即被告戊○○之毒品前案遭判刑,依法本應接受刑罰之執行,確意圖為被告戊○○不法之所有,強行要求告訴人應給付被告戊○○執行期間之損失,並與其他共同被告等結夥以上開不法之手段,強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人身安全及財產權之尊重,犯罪手段具危險性,危害社會秩序,並造成告訴人莫大之身心創傷,所為實應予非難;併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丁○○雖對於起訴書所載之客觀犯罪事實不否認,惟於被告戊○○已取得本票、借據、金戒指之際,仍飾詞否認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避重就輕,淡化自身違法行為,難認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⑵被告甲○○前此無犯罪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因受雇於被告戊○○,於下班後未及返家之際,依被告戊○○指示前往便利超商以雲端列印借款契約書、保管條等,暨填寫中古機買賣契約書等節;惟別無對告訴人為其他惡性行為,犯罪情節確屬輕微,且案發時甫年滿19歲,年輕識淺,遇事未能正確判斷,尚有可原,併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丁○○、甲○○所為,各改量處如主文欄第二、三項所示之刑。至扣案之切結書、借款契約書、保管條、本票暨收據及中古機買賣契約書等,雖同係被告丁○○犯加重強盜犯行所得之物,惟業經原判決諭知沒收,毋庸再行諭知沒收;另扣案被告戊○○所有之空氣槍1支、被告乙○○所有之辣椒槍1支、本院刑事卷宗影本1份,則分別為被告戊○○、乙○○所有持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與被告丁○○、被告甲○○無涉;其餘扣案之西瓜刀、粉紅色袋子、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及滑鼠)、監視器顯示器(螢幕)(含電源線及連接線)、電腦主機、本票及球棒等物,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另被告等人強盜所得之金戒指1枚,業已返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亦均無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㈢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雖迄至本院審理時仍飾詞圖卸其責,固有不該,但考量其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案所顯現之惡性確屬輕微,兼衡被告甲○○經此偵審教訓,當已遭受深刻之衝擊,應能知所警惕,是以本院經斟酌再三,認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尚無逕對其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被告甲○○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
至告訴人對被告甲○○之民事損害賠償,最終仍須透過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而由被告甲○○承擔應負之責任,法院自不應將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過度連結,而科以被告甲○○不相當之刑,以免量刑失衡,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被告戊○○、乙○○、丁○○、辛○○、丙○○、甲○○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劉俊杰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勘驗檔案:光碟01②1_01_R_000000000000.h264(有聲有影)
③1_01_R_000000000000.h264(有聲有影)光碟021_01_R_000000000000.h264(有聲有影)說明:
己○○(戴眼鏡著黑上衣、牛仔長褲、背斜背包)戊○○(著白上衣、五分牛仔褲)丙○○(著黑上衣、五分黑色褲)丁○○(戴眼鏡、脖子有項鍊、著灰上衣、五分褲、腳穿愛迪達
拖鞋)辛○○(著背後有白色文字黑色上衣、七分褲)甲○○(戴口罩著灰上衣、長牛仔褲)乙○○(著深色上衣、白五分褲、腳穿人字拖)6/2423:43:25戊○○撥掉桌上麻將拿卷宗質詢己○○戊○○:你在會客的時候是不是說沒有咬我?(23:48:27)己○○:前一天的晚上我都沒有講任何話。
戊○○:你是不是到她媽我出來的那一刻也說沒咬我?戊○○:我她媽今天看到警詢筆錄才知道你有咬我。(23:48:
36)己○○:我到出來的那一刻還有講有進去的事情。
戊○○:我卷宗調出來的最近才有,你他媽給我放下你手邊的東
西。(23:48:50)戊○○:這是一開始的筆錄馬。(23:49:09)戊○○:那個誰你們過來一下,一個過來看阿..(23:49:09)戊○○:8月15當下第一時間喔,108年偵辦楊佳憲販賣第三K他
命,筆錄中自白共8次,這個我們不管,楊佳憲會先連絡我取得,再以新台幣0000-0000販賣給不特定少年,你下面打什麼?(23:51:32)丙○○:唸出來啊..己○○:我願意坦承我幫戊○○拿K他命..戊○○:幹你娘勒我明明..你眼鏡要不要脫掉,你明天還要出去
玩對不對,我前面真的不知道,你現在要報警也可以,要走出去也可以現在這邊有監視器錄音錄影,我他媽也不怕,我今天看到這個,他媽的怎麼會這樣子,我剛剛在後面跟你討論2000塊的事情你他媽還在跟我虎。講那些有的沒的。(23:52:18)丁○○:操你媽你說你沒咬?(23:53:19)(23:53:26辛○○拿安全帽砸己○○)丁○○:我這麼相信你,你那時候怎麼跟我說的(23:53:36)丙○○:你他媽不要在那邊嘻皮笑臉的。(23:53:41)己○○:我就只講二級的部分..丁○○:我不管什麼二級不二級的部分,這個是甚麼你要不要再
念一次?(23:53:53)(丁○○拍桌後起身至沙發)戊○○:ㄟ哥你應該也是現在才知道吧,我這麼相信你,你知道
我三年可以賺多少錢嗎,你知道我我大哥是誰嗎?你知道你他媽還敢講這種話阿,你在跟我開玩笑?你要怎麼跟我處理?還是我給你電話報警?講話啊..(23:54:
13)己○○:我可以解釋..戊○○:解釋甚麼 姣阿 ?(23:55:09)己○○:這份筆錄我做了很久很久,直到它們跟我說拿到證據然
後說有東西了,然後我才講,但是我一直把傷害降到最低..(23:55:15)丁○○:降什麼傷害你知道你承認說..(23:55:26)丁○○:(丁○○從沙發起身至麻將桌前)你知道這一份來,這
一段文字是什麼,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你不是白癡也不是文盲吧,還是你把我當白痴,這段文字就是我撇清,但是幫楊佳憲作證說確實戊○○賣給 楊家憲 ,是不是這個意思啊?你虎我啊,你這段是承認他賣給他,我跟你講 阿順 也跑不掉,我直接去跟公司還有阿順那邊放話,沒關係都把我當2486( 阿斯 芭樂)都把我當軟的,沒關係 楊于傑 一個一個,都把我當軟的,操你媽的,我要發火的時候就知道誰大,操你媽的。(23:55:35)戊○○:你記不記得我上次跟你講2000塊的事?它們三個都有宣
示那2000塊都有交給你,那我相信那2000塊事沒有到你手上的,他可以證明這件事,我今天才知道你在警察局筆錄就把我咬得死死的,你知道我跟 傑哥 的關係,你知道我跟我大哥的關係你知不知道?那你要怎麼處理?你要怎麼跟我大哥交代?你知道我一個月賺多少錢?多少?丁○○:這是我跟亮亮想的拉,要怎麼去請律師,你他媽你第一
天就咬死了,我他媽請100個律師都沒用啦,人不做做鬼,操你媽的。
戊○○:你現在是跟誰的,沒有喔,那你要怎麼離開,還是我幫
你叫南門,叫神經楷來?(00:00:07)丙○○:來你從同學這邊念,大聲一點不會喔..(00:00:21)(丙○○手持牌尺)己○○:同學鼓勵我要誠實交代,不能被戊○○白白影響我規畫
好的未來,向檢座據實以報,願當證人指控戊○○利用不知情人的情況下幫他轉交毒品給楊佳憲(00:00:36)丙○○:指控戊○○用不知情..我操你媽你不知情喔?(打彭星
語頭)你寫這什麼東西啊,你不知情?(00:01:16)己○○:我只是把傷害降到最低..(00:01:14)丙○○:你在幫你自己辯解吧,你寫那什麼東西阿,你不知情是
不是,你寫這什麼東西啊?(00:01:16)(00:01:48戊○○打電話)戊○○:你不用怕啦,你今天會安全離開,只要你跟我處理好(
00:04:50)(00:05:09戊○○打電話,內容聽不清)戊○○:這個東西我相信你,我只是要跟你證明,楊家憲他上次
最後一次開庭他怎麼說的。你真的他媽不知道我上面是誰,你不知道我跟杰哥的關係是不是?那你還敢講?(
00:07:35)戊○○:你開我車到處跑喔,你開幾天?你怎麼跟我爸講的?我
在跟你講車子的事情耶,...(中間聽不清楚)...你知道我甚麼時候才知道的,我現在才知道,我今天才知道的。(00:10:06)(00:12:08戊○○撥打電話給「通財」【音譯】)戊○○:我都沒有套好喔,我大哥問我說要怎麼處裡,(00:12
:04撥電話中)喂通財,我問你齁問的時候你是怎麼跟我講說那個 小星 開我車的事情,你們那時候對我有誤解馬,你是怎麼跟我講的我忘記了,我記得有問過你啊,你怎麼跟我說的,不是..是他怎麼說的(00:12:09)電話中人:(聽不清對話)戊○○:你今天不是跟我講說什麼,那個時候是晚上的時候在什
麼那個什麼,在店裡前面經過,下午的時候嗎(00:13:55)電話中人:(聽不清對話)戊○○:(00:14:17問己○○)我爸有講嗎?在講一次,我爸
有講嗎?操你媽的你知不知道我被人家他媽一堆誤解阿,我講說要在我就只有一天而已啊,阿他要開的時候我不知道阿,我不曉得馬,我現在要跟你求證阿,你有沒有聽到,你他媽有沒有聽到,幹你娘勒(00:15:00陳聖諭以手推己○○額頭、眼睛處),操你媽勒我現在等你現在還有這一組喔我現在跟你處理車子的事情喔,我幹你娘勒車子的事就算了喔,你知不知道多少人誤解我,多少兄弟誤解我,真的什麼洨啦。你怎麼跟成哥講的拉你怎麼跟他講的拉,你知道他對我多誤解?幹你娘我跟他認識多久你知道嗎?操你媽你不要給我哭喔,我等一下叫人把你領走操你媽的,我今天先跟你處理車子的事情喔,(與電話中乙○○說)沒有我今天沒有要對他怎麼樣,他明天還要過端午節勒,我們現在都在這邊,好掰掰。(對己○○)你知道他媽的多少人誤解我。
(戊○○叫現場2名男子靠近桌子)戊○○:阿我們現在這個案子要怎麼處理拉,我不知道會不會發
回更審拉,如果沒有發回更審的話我就去了拉,你現在要怎麼跟我負責阿?我時間很多,它們都累了,明天還要上班,我跟你講這一賭跟 小凱 它們都沒有關係喔,如果今天是傑哥,你敢講嗎?今天是 董仔 、杰哥你敢講嗎?(00:17:18)己○○:不敢。
戊○○:那你怎麼敢講我?(00:18:57)己○○:我也不敢講你。
戊○○:你是不是看我在賣手機的,然後很好相處是不是?我沒
有太多耐性我給你十分鐘看你怎麼處理?(00:20:13)己○○:我不知道。
戊○○:你不知道,所以我要跟我大哥說我不知道,然後把店都
丟給他是不是阿?給你一點時間思考阿,我現在順便等電話。(00:20:23)(00:20:50一男子走出店外)(00:22:52五男子陸續走出店外)戊○○:幹你娘勒你把我跟我哥當阿斯巴辣,當杰哥阿斯巴辣,
當我大哥都是阿斯巴辣..操你媽的,操你媽的沒被開過槍是不是?(00:23:58)(00:24:16從後方拿出粉色袋子內有手槍,並將其放在桌上,00:25:12戊○○將槍收起並走入小房間)丙○○:你寫這什麼東西,寫這什麼東西拉?(00:25:11)己○○:我是為了..丙○○:為了什麼東西?為了你自己吧,你要不要重新自己讀一
遍?戊○○利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讓你幫他轉交毒品,你不知道?(00:25:16)己○○:我只是把傷害降到最低..丙○○:降甚麼最低你知道你寫這些法官怎麼看嗎,不要跟我扯
那些東西,你不知道意思是嗎?你還要扯嘴皮事嗎?還願意當庭與戊○○當庭指證,你這不是咬死他是什麼?你出來之後我是怎麼跟你講的,我還幫你講話你知道嗎,你他媽寫這什麼東西啊,我今天看了超級火大耶。(
00:25:47)己○○:諭哥我在裡面第一次..(00:27:10)戊○○:不要跟我講那麼多啦..(00:27:12)丙○○:是你寫給法官的對吧?(00:27:14)戊○○:我到她媽最後最後一刻都覺得你沒有咬我,你知不知道
?(00:27:15)己○○:開庭的時候我就有跟你講,還有用盒子底下塞東西跟你
講..戊○○:講什麼,講你有咬我?(00:27:32)己○○:講說二級毒品.....戊○○:你不要跟我講甚麼二級的東西(00:27:41)丁○○:操你媽的你有沒有看警察局的筆錄?(00:27:48)戊○○:你不要再跟我講二級的東西,你再跟我講一次你今天就
不用出去了。(00:27:54)(00:28:02乙○○到場,丙○○讓出位置讓郭坐下)乙○○:你現在是怎樣?幹你娘你剛剛他媽的不會叫人喔?(00
:28:16乙○○打己○○、戊○○阻止)他爸有沒有跟你講要他把車開走?我要問你你他媽就給我回答。
己○○:跟嫂子一起講好開庭完,是你說有機會,然後伯父就..乙○○:你講話在結巴你給我試試看,講重點,他爸有沒有叫你
把車開走?(00:28:54)己○○:下次還有機會出來的時候我就把車子開過去,然後我開
完庭有跟你們說好下午開完庭我會去店裡所以...(00:28:57)戊○○:你不要扯這些拉,你開幾天拉,你跟我講你開幾天拉?
(00:29:07)己○○:後面一直到25號..(00:29:10)戊○○:你不要跟我講那些,你開幾天?(00:29:11)己○○:開了有一個禮拜(00:29:14)(00:29:15乙○○打己○○頭並用腳踹,戊○○攔阻)乙○○:好了拉,今天算我的,我五天沒打到,不是說有問過他
爸,當初問你你他媽還說有,有三小,把地板的麻將給我撿一撿。(00:29:22)戊○○:不用不用你不用撿。(00:29:59)乙○○:他媽地板馬上給我撿一撿。
(00:30:00戊○○打電話)戊○○:(00:30:16對電話中人說)喂我有急事要問你...
(對己○○說)你先坐起來..我現在沒有跟XX套好你有沒有聽到?(對電話中人說)上次小星開我車的問題你是不是有尬到,我今天是不是有打電話跟你確認是不是不只一天,你今天怎麼說的?我忘了你再說一次。
(對己○○說)我今天跟你處理車子的事情,案子的事情歸案子的事情,車子的事情歸車子的事情他媽案子的事情你等一下給我交代。他媽我損失多少三年我是可以賺多少你等一下給我交代,我給你時間想,我現在處理車子的事情,你有沒有聽到。你明天可以開開心心的去玩,你也可以安全出去,等一下你就打電話,看打給誰好不好還是你要報警也可以。
己○○:我沒有人可以講(00:32:09)戊○○:你就看誰可以打電話來馬,總有朋友吧,乞丐也有兩三
個朋友吧, 阿成 不要關拉,等一下他報警又說妨害自由三小的,從頭到尾就一堆理由(00:32:12)(乙○○關鐵門)戊○○:不要關,等一下說我妨害自由什麼的。
乙○○:欸,不要雞雞歪歪的喔(00:32:44拿槍並毆打己○○
,戊○○阻止)你要雞雞歪歪的什麼姣,你要報警喔?己○○:沒有。(00:32:56)乙○○:妳報阿。
戊○○:他現在自己願意的等一下又不是他報的是他女朋友報的
,你一開始教你交保什麼姣的他有沒有說他沒有咬我啊?他是不是講說沒有咬,有沒有聽到,有沒有聽到?幹你娘勒,他媽8月15號就咬我了拉,幹你娘老雞掰勒,你他媽不知道我們是誰是不是?你知不知道我哥是誰?知不知道我大哥是誰?知不知道成哥是誰?(00:33:
00)己○○:知道,知道。(00:33:30)丙○○:講到交保,我問你啦..(00:33:35)戊○○:你講說我講的幹你娘的,你跟郭主講說我講的,操你媽
的,你現在跟xx講,操你媽的你現在跟他說拉,管我講甚麼,你當時怎麼跟他說的?(00:33:38)己○○:我跟她說她要趕快拿東西,店裡的東西..戊○○:阿你跟他講說你沒咬我。(00:34:22)己○○:我真的只是想幫諭哥..戊○○:你他媽是怎麼跟你說的,再復誦一次(對電話中人說)(電話中人說:...打給我叫我去保他才能快點出來)戊○○:我有講嘛?我有沒有講?(00:34:59)(00:34:59丙○○出手毆打己○○)己○○:你叫我趕快處理事情..(00:35:04)戊○○:他媽那個是到很後面,我叫你處理其他的事情喔,我沒
有叫你處理案子的事情喔,我叫你處理外面的事情。(
00:35:11)丙○○:你直接跟我講馬,他有沒要叫你叫那個 楊皓 來保?(00
:35;25)己○○:有。
丙○○:他什麼時候講的?(00:35:30)己○○:那時候第一次在xxx的時候在那個時候講..戊○○:我是叫你問她要不要保你自己。沒要叫你他媽的我講的
,你在跟我玩文字遊戲是不是?(00:35:40)丁○○:來現在都在這邊,(對電話) 嚴浩 你自己說他那時候講
是什麼意思?(00:35:53)電話中人:就阿諭叫我來保的阿(00:35:58)丁○○:你聽到沒有你有沒有聽到?你還凹(00:36:05丁○○
打己○○巴掌),你他媽還在凹,你凹什麼,你還要凹,如果沒有白紙黑字你是不是都否認?當初出來的時候怎麼講得我問你(00:36:12丁○○打己○○耳光)你怎麼講的,騙我是不是,我很好騙是不是。操你媽騙我,幹你娘勒。
戊○○:(00:36:30對電話問)那時候車子的事是怎樣?電話中人:他就開出去玩啊。(00:36:35)戊○○:阿你聽到的是什麼,我給他開還是怎樣啊?(00:36:
45此時有插播)你等一下我先接電話等下打給你。
(戊○○接插播電話)電話中人:喂你好,我是 阿浩 。(後面聽不清楚)戊○○:你知道我是誰麻?電話中人: 阿宏 之前有跟我講過。
戊○○:啊我是誰?電話中人:(聽不清楚)戊○○:你那天最後一次開庭的時候你有去嗎?電話中人:有。
戊○○:我想要問你當時楊佳憲在那邊宣示的時候,他是怎麼說
那2000塊的?你記得嗎?電話中人:我講真的我忘記了,你要不要問XXX?戊○○:你們現在是要推來推去是不是?(00:37:33)電話中人:這沒有甚麼好推的啊?我就是忘記啊。
戊○○:啊他是不是也有講說他把錢拿給己○○?電話中人:對,他也有講吧..(後面不清楚)戊○○:我現在只是要求證而已,跟你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只
是要跟你求證楊佳憲他有沒有講說他把2000塊給己○○?(00:37:47)電話中人:我記得他有講吧。檢察官問的嘛對不對?戊○○:對。好喔你先不要掛電話喔?戊○○:(對己○○)你有聽到嗎?我跟他不認識喔,我她媽跟
阿豪 甚麼的也都不認識喔,我應該不會跟他們套吧?他們一開始以為跟他們有關係吧對不對?戊○○:(對電話中人)你叫阿浩是不是?好沒事,掰掰。
(戊○○再撥電話)戊○○: 阿車子 的事情你是不是感覺很不好啊。(00:39:12)電話中人:對阿。
戊○○:你知不知道幾個人感覺不好,說阿幾個?幾個拉?你知
不知道他們都對我有誤解,我只是要表達,你今天做出來的事,說出來的話,讓所有人對我有誤解,我他媽我也被你虎了,就是這樣子。(00:39:23)己○○:對不起我錯了,造成這個大誤會我真的知道錯了....諭哥 亮哥 對不起。
(00:40:00乙○○出手毆打己○○)乙○○:怎樣?戊○○:你現在跟我講案子的事情,之後如果發回更審的時候你
知道要怎麼說嗎?(00:40:17)己○○:知道我都知道你要我直接全擔嗎?(00:40:23)戊○○:我跟你講啦我也不敢啦,他媽的。
己○○:我一定會幫你說的。(00:40:27)戊○○:你不用跟我講這個, 機八勒 就我去關,你要不要看我的
筆錄?我他媽一個人都沒有,我連你們都沒有,我也沒有把東西都推到你們身上。要不要去看,我現在在這邊給你看,你有看過馬,我有咬你嗎?己○○:沒有。
戊○○:幹你娘勒。
乙○○:那你有咬他嗎?己○○:有,我真的錯了,我真的錯了。(己○○哭泣)(00:40:47乙○○欲出手毆打己○○,辛○○阻止)戊○○:你錯了,我現在問你啦,三年四啦,我三年四可以賺
多少錢?(00:40:57)己○○:我不知道。
戊○○:你不知道,你不知道?你現在要怎麼跟我處理三年四?
你順便想怎麼跟我處理三年四的事,順便想要找誰來救你,還是你像要直接走出去也可以,我今天人不是死了我還追得出來喔乙○○:哭甚麼,再咬的時候都沒再哭了,人家三年的事都沒再
哭了你哭甚麼?戊○○:操他媽的,當初亮哥跟我哥送電腦來的時候你在那邊搖
頭講說你什麼姣都沒講,操你媽的,我他媽移送偵查庭的時候不小心給我看到你們兩個口供一致,我他媽還相信你幹你娘勒,我到初來我還相信你,我到出來跟多少人有誤會你自己講,然後你他媽就當最可憐的那個,你不要跟我對不起啦你要讓我知道怎麼處理,你讓我他媽的要怎麼跟我大哥交代?幹你娘勒,你知不知道我每個月要給他多少錢?你知道嗎?你知不知道?知不知道啦?己○○:不知道。
戊○○:操你媽的,你不知道我一個月要給他多少錢是不是?要
不要我現在打電話問他?要不要?己○○:不用。
戊○○:幹你娘勒。戊○○:你明天幾點要出門阿?己○○:沒有戊○○:你明天要去報警?你不是要四天三夜?你不是說要出去
玩嗎,所以明天又不能出去玩了喔?(後面聲音雜亂不清)戊○○:8月15號那天我們他媽的被羈押,問他他都搖頭,你看
他問得這什麼東西?(00:51:00)己○○:(聲音太小不清)戊○○:你他媽你當天就可以交保你是要解釋什麼 姣拉 ,你他媽
當人家都不知道喔。(00:51:51)己○○:我也不知道我為甚麼突然就可以交保。(00:52:00)戊○○:可以交保就表示你都有講啊,他媽的哩,你是不是等警
察來說我不知道,我什麼姣都不知道,我跟你講錄音錄影我都有拉,我讓你進來就是在講這個事情拉,你要告什麼姣的隨便你啦,我不差這一條,你告訴我三年四是要怎麼處理拉,不要跟我講這麼多拉,你知不知道三個月我要賺多少錢?你知不知道我現在差30幾萬?你知不知道?知你媽基八拉,你知道我現在身上的錢,你知道你聽誰講的?阿你知道我想上訴狀下去要多少錢嗎?3萬,你知道最高院請一個律師要多少錢你知道嗎?12萬,你知道我交保金多少你知道嗎?30萬,阿你那時候自己打給我大哥?你打給我大哥幹麻,你打給我大哥幹嘛?我會客中怎麼說的?(00:52:03)(00:53:57乙○○拿卷打己○○)己○○:對不起都是我自己打的,然後我....(00:54:04乙○○拿卷打己○○)戊○○:你打給我大哥幹嘛,我是怎麼跟你講的,你他媽自己打
電話給他?己○○:你說看是聯絡你伯父還是說..戊○○:你他媽就知道我這三個月就跟很多人有造成誤會跟誤解
了,你他媽這麼多解決方式,你他媽自己打電話給他,你到底懂不懂?己○○:當下真的不知道怎麼去講...........乙○○:阿你打這通電話的時候有沒有..(00:55:09)己○○:我當下是,我真的自講想說就是只是,對不起造成你們
的誤會真的我的錯...戊○○:我跟你講拉我進去關你也會很難過拉,我不會放過你的
,操你媽的,你現在跟我講這個三年四要怎麼處理拉,還是你現在要拿三十萬出來我在跟你處理三年四好不好,要不然我交保金就棄保了拉。(00:55:35)乙○○:誰被抓到誰就擔,你現在咬人出來,你就只是.....,
那你自己要怎麼對她,他每個月賺的錢我相信你是數不出來的拉,你看他三年在裡面蹲,他除了沒辦法跟我大哥交代外,他賺的那些錢都沒有....你自己好好想想,你每個月賺三萬,三年有多少錢?一年36萬,三年150萬,如果你當下擔下這條的話,我們不會對你負責,你覺得我們不會對你負責嗎?(00:56:17)己○○:會。
乙○○:你覺得你有這個能力賺錢賺超過我們嗎?己○○:沒有。
乙○○:沒有那你怎麼會這樣講我們。
己○○:第一天晚上做這個筆錄的時候,真的是被銷毀,我做筆
錄的時候我講說這些我都沒有碰,結果她又再做第二次筆錄,說我現在刪掉給你一次機會,我給你看楊佳憲怎麼講的,然後我真的是有把所有東西,說全部都是我的,因為對話紀錄我就只有提到手機,他是手機的東西絕對不關這個事,可是他就說停止訊問,然後早上才講,所以亮哥皓哥我才說沒有去講然後隔天早上事真的檢察官打電話來,它們拿這個所有的對話紀錄給我,而且還有一一叫我簽名,然後看所有對話紀錄。
乙○○:來拉我跟你講個故事..(故事聽不清--略)證據擺在她
面前他也不停,法官怎麼判你知道嗎?兩年?三年?四年?你覺得你擔下來你會到這麼久嗎?不要遇到事情就想要逃避,你今天他媽事出來混的吧,你是不是出來混的。(00:58:51)己○○:是我做這份筆錄的時候它們就不讓我問,他還有跟我說
他直接..(00:59:47)乙○○:你如果講不承認的話,他講不承認....戊○○:你知不知道我在警詢筆錄的時候都沒有承認,你知不知
道?己○○:到早上的時候.....戊○○:你知道我早上做筆錄了嗎?(01:00:00)己○○:我不知道,因為他有跟我講說你做筆錄,而且外面很吵
,然後還有檢察官剛好打電話來。是真的有檢察官她還開擴音,他說所以他們現在到底說怎樣?己○○到底認了沒?他就講這句話,他說諭哥已經認了。
戊○○:你知不知道他在我面前也做這種事?你知道嗎?(01:
00:21)己○○:我真的不知道,我只是要把傷害降到最低,我沒有想到
後果是這樣,而且我真的只是想幫諭哥,我一直在看諭哥有念了什麼東西,然後諭哥講有什麼價錢,我都一一把它去掉把它打掉,我真的沒有想到.......乙○○:如果你真的這樣做為甚麼今天還會有這些事?為什麼?
(01:01:00)己○○:我當下真的是覺得k他命我跟諭哥是一定會判下去的。
丁○○:那是你覺得馬,我們現在的問題事為甚麼你會替楊佳憲
作證說他有賣給他,我們現在問的是這件事你不要給我打迷糊仗,我現在只問你這個,為甚麼你會替楊佳憲作證說戊○○有賣給楊家憲,為甚麼?己○○:我真的沒有去替楊佳憲..丁○○:來你要不要我在翻一次給你看?己○○:筆錄的這個東西他上面有寫說楊佳憲說的,所以我真的
沒有說要替他做證,我只是.....丁○○:那上面筆錄怎麼寫的?己○○:真的是我去講錯。
丁○○:你去講錯?你講錯?是你講錯還是我聽錯?己○○:我看的都是她說價錢的部份以及重要的拿的部分。我真
的沒有看見楊佳憲去說。丙○○:願當證人?(01:02:33)己○○:我真的沒經歷過這種事?戊○○:我也沒經歷過啊,我操你媽我有經歷過嗎?所以我今天
講察官打電話來我是不是他媽的要咬傑哥出來啊?我幹你娘勒。(01:03:00)己○○:我錯了戊○○:你去把刀子拿出來(01:03:16叫辛○○拿刀),你手
給我伸出來,手給我擺在桌上,你想不出解決辦法馬對不對..(己○○不斷哭泣、不斷鞠躬)(01:03:39辛○○拿出西瓜刀給戊○○)己○○:諭哥你再給我一點時間。
戊○○:你知不知道我跟蔡桃哥還有阿SIR他們都認識?你有沒
有看我分享的文章?有沒有看到他們切三隻手指?我要效仿他們拉。你把手壓好(01:04:07指示辛○○, 黎俊輝 拉並壓住己○○的手),你要怎麼處理?你手給我放好,你手給我放好喔(舉刀作勢揮砍)不然我脖子就下去了喔,你手給我放好。(己○○不斷哭泣、鞠躬)己○○:拜託我真的會認真幫你。
戊○○:幫我?幫三小拉,幫什麼姣拉?幫甚麼拉?幫甚麼拉?
快點我給你五分鐘喔。(辛○○仍拉住己○○的手)己○○:我算得出你賺多少錢我努力去賺出來馬,然後我在這三年四之中我會努力幫你顧店。
丙○○:還要你顧店喔?戊○○:他媽的,你在講甚麼姣阿,你知不知道店裡有多少手機
?手機多少錢?怎麼可能讓你顧店?己○○:諭哥你定金額我....(01:03:50辛○○至沙發旁按下鐵門按鈕)(01:04:05鐵門下降至完全關閉)戊○○:(01:04:45)我沒有要定金額,我要你講啊,關我
屁事啊,你有沒有保險,你有保險嗎,我說你有沒有
保險,你爸應該有幫你保險吧,你沒有保險?你把右
手壓好(指示辛○○,辛○○繞至己○○右側並拉住壓住其右手01:05:06),你應該都用右手吧,你手
給我打開來喔,你有沒有想到解決辦法?甚麼解決辦法?你手給我打開喔。
己○○:我會幫你討阿順。
戊○○:你在講三小拉你要不要脖子劃下去。
(01:05:34乙○○自戊○○手上接過西瓜刀)丁○○:你他媽你還是搞不清楚狀況,一再跟你講了喔,你是替
楊家憲做證,你他媽你討阿順你有沒有搞錯?己○○:那諭哥我可以在法庭上作證嗎?丁○○:來你用哪隻手寫的?那你自己寫的東西耶,你用哪隻手
寫的?己○○:右手,我真的會有....(01:05:38乙○○拿西瓜刀放置在己○○右手手指上,作勢要切砍)(乙○○一直拿刀對著己○○揮、把玩、拿刀在桌緣敲、辛○○持續抓著己○○,並再度作勢將刀置於己○○手指上作勢切砍,)戊○○:我現在給你5分鐘,夠嗎,還是10分鐘?你現在跟我說
你要幾分鐘,我現在她媽神經病,我他媽時間多,我他媽六七點睡覺的。你要我給你多久時間?(01:05:58)丁○○:你要替警方做走狗,要替它們做證之前你就要想清楚就
有今天的下場,你自己寫的喔,前面你怎麼凹我真的是已經氣到我受不了了,後面你自己寫的,你自己寫的,我們對你很差嗎?幹他媽的?(01:06:15)己○○:沒有。
戊○○:你知不知道一年可以賺多少錢,你知不知道成哥一年賺
多少錢?還是找職業的太陽會好了。(01:06:46)(乙○○持續拿刀在桌緣刮)丁○○:他們一刀都直接下去沒再頓爹的拉,菜刀拿來就直接下
去了。(01:07:36)己○○:我們有甚麼辦法可以.....諭哥可以再給我一點時間嗎。
(乙○○持續拿刀在桌緣刮,並把刀放在己○○手指上拍、刮)戊○○:(電話)你在哪裡?我這邊有事情給你作耶,有錢賺耶,你認得他嗎?那個小星阿你不認得喔,好吧。(01:
08:16)乙○○:(聲音太小聽不清)幹你娘你做的事情要我們扛,他說
他簽什麼自白書.....(01:08:25辛○○始放開己○○的手)(01:08:32持續拿刀敲桌子對己○○威嚇)(01:09:21鐵門打開、甲○○外出、01:09:49甲○○入內,
01:10:04鐵門關上)己○○:我可以跟檢察官說我沒有跟你聯繫,沒有做任何的交易
也沒有見過面。(01:10:13)戊○○:你覺得我會跟你信這個嗎?今天要約過來這邊的時候你
就拖拖拉拉的,你先跟我講一下這幾個月的損失吧,你要怎麼跟我處理。(01:10:28)己○○:幫你做證。
戊○○:那也是後面的是拉,也要等發回更審拉,明天要去提訴
訟你去提訴訟,你先跟我講三年4的問題,因為最壞的打算就是三年4,我也沒有打算沒有要進去關,那個他媽的事奇蹟啊,那個是奇蹟好不好,我們先講這幾個月的損失還有那三年4個月的,還有我花那個三萬塊寫那個上訴狀回去補理由狀的東西,還是要我開收據給你,你跟我講我的損失要怎麼處理?我那三個月店裡的損失要怎麼處理?我跟你講那三個月什麼車貸什麼姣的都沒有關係,重點是請律師的錢你要怎麼跟我處理?(01:
10:38)己○○:我可以用我志願役的時間賺那些錢給你嗎?戊○○:你知道我剩多少時間嗎?乙○○:所以你說你在這三年4裡面,你會賺錢..(01:10:20乙○○拿刀對著己○○,並在桌上滑)己○○:我會努力賺,直到諭哥出來我會把三年4所有的積蓄..乙○○:所以你說你三年4他出來的時候,剩3000快你就把3000
給他是嗎?(01:12:03)己○○:不是我是說我3萬塊的薪水我會....以及如果有升上去
的話,我都會把錢存起來,我會努力想辦法,再加上我後面的薪水。
乙○○:好了你不要跟我講時間,你直接跟我講金額出來,多久
,以他的薪水,你三年4你賺得到嗎?你現在不要跟我扯三年4,你存錢本來就是你應該做的事情,你每個月,你每個禮拜都應該要去看看他,這是你應該要做的事情。(01:12:33)(郭持續拿刀在桌上比劃)己○○:我一定會努力。
乙○○:你本來就要努力,不要跟我說努不努力的事情,現在就直接跟我說金額,對於你現在做錯的事情。
戊○○:你先把他收起來,不然我怕等一下說的不開心。
(01:13:32辛○○上前要向乙○○收刀,郭拒絕,郭並持續持刀在彭面前威嚇,至01:14:24辛○○將刀收起來)乙○○:我不要收起來,你他媽聽不聽得懂,你要衡量前面損失
的前還有三年4的錢,你願意承擔多少?(01:13:33)戊○○:你現在可以拿多少錢出來處理?你現在拿什麼手機?
IPHONE,你到底有沒有誠意?我要給你幾個小時?我不知道你現在可以拿多少。我被錢逼急了,我今天又跟亮亮借3萬,我27號又要繳車貸,你手收回去你在不收回去我就切掉,我他媽錢也不要了。
乙○○:(聲音太小聽不清楚)三年賺120萬,不然就300萬怎麼
樣?(01:15:22)戊○○:關一天是要賠多少?(01:15:35)辛○○:1000。
戊○○:如果是冤獄的話一天3000塊,320幾萬阿,一天3000是
360萬阿。乙○○:300萬怎麼樣?我現在跟你說300萬怎麼樣?(01:16:
52)己○○:10年怎麼樣?乙○○:你有這個能力?戊○○:我不知道他明天會給我甚麼把戲?(01:17:32)己○○:司令部下答我可以回來當兵,但我會把你的軍證收走。
丙○○:你口說無憑阿,你說多久要拿多少出來啦?己○○:3年4,拚到300萬..丙○○:阿沒拚到怎麼辦?你現在在這邊用講的就可以喔?己○○:亮哥、諭哥你相信我我一定會在3年4把300萬湊出來。
丙○○:你不要在那邊講沒有的東西,你他媽都敢咬了,你他媽
你話還能信喔?乙○○:你現在是要自己寫還是怎麼樣,寫你剛剛講的話阿,3
年4,300萬?(01:18:57)己○○:我一定湊到。
丙○○:你不要跟我講那個空氣話。(01:19:40)己○○:我每個月匯錢。
戊○○:那我可以跟我大哥講等我出來我拿500萬給你?幹你娘
你手機拿出來,我沒看到錢我幹你娘的轟你,你媽機八哩,阿斯八辣。還是你要摳你爸來,看他要報警還是怎樣啊,好不好?可以報警阿,我沒有差啊,你自己走進來的報甚麼警?(01:20:15)(01:20:30己○○自其背包拿出皮包出來,乙○○:你皮包喔?己○○將皮包交給乙○○,乙○○翻看皮包內容後,01:20:56將皮包還給己○○)(01:21:09丁○○離開沙發至櫃台後方小房間)(01:21:48甲○○拿紙筆文件放桌上後回櫃台)乙○○:(聲音太小聽不清)你做已經做了,改變不了事情,你
對他的傷害已經造成了,我教你怎麼處理事情,你拿300我ok,我不管你要貸款還是怎樣,這才是一個男子漢該做的,你就一直說對不起沒有用啊,可是已經造成了,我現在也沒動手也沒怎樣,300萬你說3年4我個人是認為不太可能。
丙○○:我不管行不行啦,你先跟我說你講的話能不能信拉。
(01:23:25乙○○拿紙筆己○○)乙○○:你把你自己說的寫下來,你自己寫下來,自白都會寫你
現在她媽跟我說這個不會寫?(01:23:40)(01:23:57甲○○、辛○○離開店裡、關鐵門)丙○○:你寫給法官很會阿。(01:24:20)乙○○:講真的拉,你沒去咬人自己擔下來,你不會發生這種事
情拉,阿諭你看啦3年4拿120萬給你,每個月拿3萬給你,剩下的180萬‧‧‧(01:24:44)(01:24:54鐵門開啟約一公尺)己○○:(己○○按計算機)五年,我應該可以用軍貸貸到。(
01:26:57)乙○○:我給你一個建議,總共就5年,你三年就給我120萬其他
5年內,你不要讓我知道案砍你去唱歌還是什麼姣,你三年4就120萬,你每個月匯3萬,有多就拿給我或亮亮,給亮亮好了,剩下180萬你在1年8個月湊出來,貸款不包在你薪水耶,我不管你貸多少,你每個月跟我生出來。(01:27:18)己○○:好,三年4,湊120萬,然後後面湊180萬。
乙○○:你他媽就搞不懂為甚麼會咬,300萬,你三年進去我們
會虧待你嗎?你三年在裡面跟現在在外面比你覺得有比較差嗎?(01:27:55)乙○○:你看你寫的這些東西,你想到今天的事情,你他媽你真
的是很白癡,是不是?算你活到65歲你有差這三年?(
01:32:44)鐵板燒老闆:諭哥我先走了。(01:34:45)戊○○:好掰掰。
(01:35:01丁○○至櫃台後方小房間走出坐在沙發上)丙○○:不用寫在上面拉,你會拿給我就拿給我馬?(01:35:
21)戊○○:你還會在新竹嗎?己○○:會。
乙○○:在這3年4個月你就給超過120萬,你後面才不會壓力這
麼大,你後面就寫總數300萬(01:37:03)(01:37:08丁○○再度離開至後方櫃台小房間)(01:37:39甲○○回來進入店內)(01:38:00丁○○再度從後方櫃台小房間走出並坐回沙發上)(01:38:16寫自白書、借據中)(01:42:57己○○寫自白書、借據中)戊○○:借據要六份50萬這樣才300萬阿,還有現金保管條這樣
知道是我們借的。(01:49:33)乙○○:金額都寫一份50萬,總共寫六份,全部都寫身分證蓋章
,說真的你寫這些,沒差拉,你敢跑我就他媽的打死你,簽這個其實對我們來說麼什麼姣用。不是在法院爆料,而是我根本就不會這麼做,才不要告你,你如果跑了我一定抓的到你,有些人就覺得他媽的寫這些是被強迫的還怎樣,你這300萬他不用一年就賺到了,給你自己他媽好好想。(01:50:25)(01:50:49)但說真的你寫這些,如果是我,我不會要錢,簽這個其實對我們來講根本沒有什麼姣用(01:
51:14)戊○○:你邊寫邊想,你要找誰來領,我給你一個小時,你看要
找誰來領你。(01:52:24)(01:53:25辛○○店外入內拿文件給戊○○)(01:54:33乙○○與戊○○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己○○持續寫自白書、借據中)(01:55:35辛○○與丙○○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01:58:59戊○○自畫面右下角走入櫃台)(01:59:10乙○○自畫面右下角走入畫面)乙○○:來小星你跟我抽菸。(01:59:49)(02:00:01乙○○、己○○外出,辛○○跟在後面出去)(02:00:05畫面黑,至02:01:08恢復,畫面上辛○○、戊○○、丁○○、甲○○、丙○○在店內)(02:03:09戊○○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但對著店內說話,辛○○與甲○○隨後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02:05:37丙○○走入畫面右下角消失,隨後又折返至店內櫃檯內坐下)(02:06:04戊○○、辛○○陸續走回店內)丁○○:阿輝你越來越棒。(02:06:41)辛○○:沒有。
丙○○:我剛剛叫阿輝印完的時候進來的時候直接讓他簽,我剛
剛跟阿輝講說就是印完的時候把他丟在這(指己○○所坐位置)。(02:06:47)(02:08:34戊○○走出店外)(02:12:45戊○○、己○○走入店內)(己○○坐下繼續簽文件)(02:13:02乙○○在門外未進入,辛○○拿東西給郭)(02:18:14丁○○離開、辛○○持續收拾地板麻將)(02:18:26店外有人呼喊戊○○,戊○○走出店外)(02:18:44辛○○走出店外)(02:18:49甲○○自右下角走入櫃台坐下)(02:20:40戊○○走入店內、辛○○隨後走入店內)(02:25:30戊○○審閱桌上文件後在櫃台上的黑色包包內取出鈔票一疊,再走入櫃台內打開抽屜拿出一疊鈔票,再從抽屜上方的黑色包包內取出鈔票一疊(02:26:25))(02:27:40戊○○手持鈔票坐在己○○對面拿桌上文件審閱)戊○○:其實只是我要跟你處理,亮亮只是陪我而已你知道嗎
?(02:27:47)(02:28:20)ㄟ,那寄託人是誰?寄託人是我吧,啊你這樣就寫錯了啊,受託人才是他吧。(02:28:33甲○○拿兩包垃圾走出店外隨即又返回店內)(02:33:10戊○○走入右下角店內,己○○蓋指印於文件上)戊○○:他這樣我明天應該可以拿到錢吧?(02:35:08)(02:35:28戊○○拿本票並在己○○面前坐下)戊○○:阿輝你來一下。(02:35:29)(戊○○與辛○○分別坐在己○○對面與右側)戊○○:叫他寫。照著寫。(02:36:10)(02:36:18戊○○將數張本票遞至己○○面前,並指示其簽本票。辛○○將筆交給己○○。02:36:57戊○○將一疊鈔票收走,至右下角走入店內,辛○○在己○○旁看己○○簽本票)(02:40:40戊○○走出店外一會兒後折返、辛○○持續坐在己○○旁)戊○○:阿輝你看著他寫喔。(02:43:25)(02:44:05己○○將簽好的本票遞給辛○○檢查)(02:45:17辛○○起身將本票拿給戊○○,戊○○指示辛○○讓己○○蓋章)辛○○:來蓋章。(02:45:33)(02:45:36己○○在本票上蓋手印)(02:45:57辛○○將蓋好手印之本票收走拿進去給戊○○檢查後再拿出來給己○○補充)辛○○:後面都照抄。(02:46:28)(02:48:20戊○○自店內走出,02:49:30戊○○於己○○對面位置坐下)(02:51:30戊○○審閱己○○簽署之文件)(02:51:49辛○○自店內拿一疊鈔票放在桌上)(02:52:03戊○○審閱己○○簽署之本票)(02:52:19-02:55:08戊○○將該疊鈔票放在己○○面前,並將其簽署之本票逐張拍照後,辛○○再將該疊鈔票收走00:55:33)(中間02:53:27-02:54:26辛○○走出店外後再入內)(02:55:45己○○交出金戒指放在桌上)(02:58:01甲○○在櫃台拿出一本文件,走至桌旁坐在己○○面前書寫於03:14:08後收至櫃台後側,02:58:40辛○○將己○○寫好之文件及本票收走)(經當庭與被告甲○○確認當時書寫之文件為「交機確認單」,是為向己○○收購其手機)(03:01:01甲○○書寫完畢後,將上開交機確認單交給己○○,己○○書寫完後交回給甲○○繼續填寫)(03:02:00甲○○書寫完畢繼續坐在原位,戊○○與己○○談話,03:05:35甲○○繼續填寫上開文件,03:05:48辛○○至戊○○、己○○中間坐下)(03:13:07戊○○對己○○說7月5日之前官司的問題你處理一下,我不要你的錢,看怎麼處理瞭解一下,去問律師或怎樣
你去處理一下)(03:19:41辛○○送己○○離開,戊○○再將辛○○叫回耳語一番後讓辛○○出店外送己○○)(03:20:37戊○○將整疊錢收至櫃檯點鈔機點後將鈔票收好)(辛○○進入店內)戊○○:怎樣?(03:20:58)辛○○:他都沒說話。我就說答應的事情自己要好好做啊,然後不然啊到時候會很難過的。(03: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