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春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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