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債權人龍揚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伶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月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蕭月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