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廖嘉義 原告與被告中正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