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告 何致澔 (原名: 何羿輝 )即和隆興工程行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2年3月1日以本院112年補字第21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78元,並於同年3月2日送達予被告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本院於同年4月18日因查無原告之多元繳費紀錄(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乃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於112年4月18日以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查原告前已於同年3月7日繳納裁判費12,578元,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原告傳真繳費收據附卷可稽,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