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寶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陳淑容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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