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49號原告 方家箖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美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