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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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丑○○
宙○○戌○○地○○亥○○J○○B○○天○○玄○○酉○○申○○未○○C○○甲○○戊○○○A○○庚○○黃○○K○○乙○○丙○○E○○H○○I○○丁○○己○○辛○○○壬○○巳○○宇○○午○○○寅○○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被告G○○
F○○D○○癸○○辰○○卯○○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8,8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