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丑○○
宙○○戌○○地○○亥○○J○○B○○天○○玄○○酉○○申○○未○○C○○甲○○戊○○○A○○庚○○黃○○K○○乙○○丙○○E○○H○○I○○丁○○己○○辛○○○壬○○巳○○宇○○午○○○寅○○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被告G○○
F○○D○○癸○○辰○○卯○○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8,8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麗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