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債權人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債務人 陳妍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順政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