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申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4472、299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309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申貴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472、29992號(聲請書漏載第29992號,應予補充)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確定,113年8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共計29件(詳112年度偵字第14472號卷第81頁,112年度保管字第923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偵字第29992號卷第195、197頁,112保管字第22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772、299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5日確定,於113年8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各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證(見偵14472卷第61至63、67至69頁、偵29992卷第95至99、123至155、159至165、171至176、183至190頁),並有被告蝦皮拍賣網站暱稱「guihuang」帳號個人賣場網頁截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13018S號、111年11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24017S號函暨檢附「guihuang」帳號申辦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交貨便服務代碼查詢資料、購證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憑(見偵14472卷第39至47、49至51、53至57、73至75頁、偵29992卷第45至57、63至91、103至108、215至219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備註1仿冒「GUCCI」商標寵物領巾4件、布料1件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警方蒐證購入1件2仿冒「LV」商標寵物領巾8件、布料4件、布匹1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仿冒「DIOR」商標寵物領巾4件、布料、布匹各1件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含警方蒐證購入2件4仿冒「BURBERRY」商標寵物領巾4件、布料1件英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