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1年8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4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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