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95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4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表示對於104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24號裁定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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