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富妹 被告 簡炳地 被告立德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濤 上列被告簡炳地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5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炳地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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