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73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17號代理人 藍顯裕 債務人台灣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余祥生 債務人 陳俊宏 債務人 高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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