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林裕茗 即立浤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裕茗即立浤工程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16日│37,800元│ZY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