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柳月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柳月桃自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簡柳月桃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殺人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5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麗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