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賴柏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仁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依聲請狀附表備註欄利息請求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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