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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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香瑩選任辯護人呂瑞貞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
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香瑩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經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乃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害人 沈秋妏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其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2381號被告余香瑩女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街○○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香瑩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晚上6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前之路旁起駛進入車道,應注意前後有無障礙或車輛、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並應先打方向燈等,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進入機車優先道,不慎碰撞當時正在該處機車優先道上往中壢方向前行、由沈秋妏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沈秋妏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肩挫傷、右第九肋骨骨折、右腳、右膝蓋、右背、臉部及頭部等多處挫傷等傷害,余香瑩之車旋復往右滑行而撞及 蕭志祥 停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二、案經沈秋妏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余香瑩於本署偵查中│全部之犯罪事實。│││之自白││├──┼───────────┼────────────┤│2│證人即告訴人沈秋妏於警│全部之犯罪事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3│證人蕭志祥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人車倒地、被告車輛││││撞擊證人車輛之事實。│├──┼───────────┼────────────┤│4│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告訴人因上該車禍導致受傷││││之事實。│├──┼───────────┼────────────┤│5│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被告車輛撞擊告訴人、證人│││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車輛之事實。│├──┼───────────┼────────────┤│6│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本間係因被告上揭駕駛過失│││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而肇事並使告訴人受傷之事│││書│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檢察官黃瑞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