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蔡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141元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