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