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69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常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零.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林常輝於90年3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5年1月底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5,453元未
為清償(含預借現金75,709元、已到期之利息9,146元及違約金10,598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75,709元自9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