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志堯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志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再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竟對員警以言詞恫嚇及身體撞擊,顯然蔑視國家公權力,並影響國家公務之執行,殊值非難,又其於偵訊中未能坦承犯行,態度欠佳,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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