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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