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聲明及書狀記載,被告為規避給付退休金而非法解僱
  原告,且原告年資為21年10個月,距滿25年得退休年資為3
  年2個月(38個月),而原告主張每月薪資應為新台幣68,157
  元,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89,966元(計算式:
  38×68,157=2,589,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1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