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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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聲明及書狀記載,被告為規避給付退休金而非法解僱
原告,且原告年資為21年10個月,距滿25年得退休年資為3
年2個月(38個月),而原告主張每月薪資應為新台幣68,157
元,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89,966元(計算式:
38×68,157=2,589,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641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