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193號上訴人甲○(即原告)
乙○○
送達代收人丁○○
路一段101號18樓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即被告)代表人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上訴狀誤載為彰化縣政府)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1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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