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62號上訴人 黃祺能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倩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陳淑卿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