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耀輝選任辯護人毛英富律師被告沈博文選任辯護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 許貴成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判決出處欄內,所為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其中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有誤寫之錯誤,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