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圓山仰望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雅煌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五大道建設有限公司、瓏山林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先位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第五大道建設有限公司之「圓山仰望」房屋買賣契約附件九「停車塔外牆租賃契約特約事項」條款無效。因其價額不能核定,是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先位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瓏山林營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瓏山林公司)間之立體機械停車塔外牆(以下簡稱系爭停車塔外牆)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停車塔外牆之租金總額核定之。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系爭停車塔外牆每年租金為20萬元,租賃期間為20年,是該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萬元【計算式:200000×20=0000000】。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瓏山林公司間之系爭停車塔外牆之租賃契約因解除而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依系爭停車塔之租金總額核定為400萬元。茲因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揆諸前揭條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定之。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565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