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清風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丙○最近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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