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海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110年10月26日聲請清算,故請說明自108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10月25日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所陳報受扶養人包括聲請人之父親,請具體說明是否有實際扶養父親,勿以「扶養費交母親處理」此等不確定說詞加以說明。另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幾位扶養義務人,聲請人主張應負擔扶養費,是否已扣除其他義務人應分擔部分?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08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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