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最近2年(即民國101、10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如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