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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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674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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