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聲請人 李顯達 上列聲請人李顯達因與相對人 楊育展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顯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本票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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