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顧玉輝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顧 楊柏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彰化縣○○鄉○○段205、206、206-1、207、208、210、210-1、210-2等地號土地,嗣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追加請求分割坐落上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段○○○○○○○○○○○號建物)及無門牌號碼之磚造平房共4棟,故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表:訴訟標的價格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21,600元(建物課稅現值)×66666/100000(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121,600元(課稅現值)×33334/100000(原告公同共有比例)×2/3(原告之潛在部分比例)=108,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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