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薛水青 (即債務人)8號相對人 洪國賓 (即債權人) 張蔚琦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全字第22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日後得以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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