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簡字第61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陳勳蓉 被告 賴文龍
賴瑞章 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被告 賴貴蘭 兼訴訟代理人王 賴貴月 被告 賴瑞淵
賴瑞鎮 賴貴嬌
主文
一、如附表一1、2所示之被繼承人 賴榮錦 所遺遺產(土地),應分割由被告與訴外人 賴瑞彬 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如如附表一3、4、5所示之被繼承人賴榮錦所遺遺產(存款、現金,含其法定孳息),應分割由被告與訴外人賴瑞彬各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單獨取得。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共有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即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割之繼承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本件原告係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訴外人賴瑞彬提起本件訴訟,其未將被代位人賴瑞彬列為當事人,並無當事人不適格情事(參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二號民事判決),合先敘明。
二、除被告賴瑞鎮外,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因訴外人賴瑞彬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萬九千六百八十九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尚未清償。被繼承人賴榮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被告與訴外人賴瑞彬為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就土地遺產部分,已由訴外人賴瑞彬與被告協議由被告賴瑞章,再轉繼承取得已歿之訴外人 賴蔡 好之應繼分,就其餘遺產部分則未協議),被告與訴外人賴瑞彬之應繼分詳如附表二、三所示。因被告與訴外人賴瑞彬就上開繼承所得遺產,迄未達成分割協議。為使原告債權得以受償,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代位訴外人 代瑞彬 請求判決分割上開遺產。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賴瑞鎮辯稱:同意分割;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前段、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
1.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地籍異動索引為證,並有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函送之辦理繼承登記相關申請資料、異動索引及異動清冊,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送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參,並為被告賴瑞鎮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2.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在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後,認如附表一1、2所示之不動產遺產,應分割由被告與訴外人賴瑞彬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分例,取得應有部分,並繼續保持分別共有。至如附表二3、4、5所示之存款、現金部分,則原物分割由被告與訴外人賴瑞彬各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單獨取得。
3.從而,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訴外人賴瑞彬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賴榮錦上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㈢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與訴外人賴
瑞彬均蒙其利,惟原告並未將訴外人賴瑞彬列為共同被告。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與被告各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雅玲附表一:被繼承人賴榮錦所遺遺產明細:
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四一二點三一平方公尺)
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二一六點五三平方公尺)
3、霧峰鄉農會存款:五千二百九十七元。
4、霧峰郵局存款:一百元
5、現金四十五萬六千五百元附表二:土地部分之被告與訴外人賴瑞彬之應繼分比例賴文龍:九分之一賴瑞章:九分之二賴貴蘭:九分之一賴瑞鎮:九分之一賴瑞淵:九分之一 王賴貴月 :九分之一賴貴嬌:九分之一賴瑞彬:九分之一附表三:存款與現金部分之被告與訴外人賴瑞彬之應繼分比例賴文龍:八分之一賴瑞章:八分之一賴貴蘭:八分之一賴瑞鎮:八分之一賴瑞淵:八分之一王賴貴月:八分之一賴貴嬌:八分之一賴瑞彬:八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