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銘輔佐人即被告之姊王美麗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王志銘長期至南投縣○○鎮○○路○段○○號「竹山秀傳醫院」就診,因疑該院護理長即告訴人 陳旻汝 對其散佈不利謠言,心有不滿,分別為下列不法犯行:㈠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初某日,在竹山秀傳醫院9樓洗腎室,當場對告訴人恫稱:「你如果再打電話去我家,我就把你的頭砍掉。」等語,以此危害告訴人生命之方式,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㈡明知其申設之FACEBOOK(俗稱臉書,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回收木料再利用-RecyclewoodenFurniture」網頁,並未設定瀏覽限制,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7年4月23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在社群網站臉書以本人姓名申請帳號登入上開臉書(即FACEBOOK)網頁上,張貼「竹山秀傳醫院洗腎室護理長 黃敏如 在廁所舔大便,這是真實的事情。」等語文字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㈢竟基於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及傷害之犯意,於107年
7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竹山秀傳醫院9樓洗腎室,當場以右手揮拳毆打告訴人額頭,致其受有額頭左側鈍挫傷之傷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嫌、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以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業於108年7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