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465號債權人向 興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麗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玖參仟玖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文件(如:第三人於3月23日持續匯
入債務人台中銀行帳戶193,982元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