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109年司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12號聲請人 陳錫洲
蔡玉仙 相對人 陳雪
陳簡寶珠 陳桂 芬 陳宗益 陳宗明 陳宗文 陳真 陳選 陳德安 陳志 偉 陳金蘭 曹素蘭 陳昱潔 陳昱豪 闕苗 桂 闕麗珠 闕忠 闕陳義 童 蔡蜜 童千金 童隆鳳 童基生 童麗娟 楊進成 楊振圭 林 陳秀 花 林旻鈴 林秉 麟 林珮緹 林余真 林素滿 陳清泉 林彩鳳 許玲麗 即 林宗 岳之繼承人 林珊如 即 林宗岳 之繼承人 林娟如 即林宗岳之繼承人 林尚 儀即林宗岳之繼承人 楊振芳 楊善 知 楊順宜 楊元佑 林榮秋 林玲玲 林宗聖 楊慶祥 (YEOKHENGSIONG) 林宗賢 林宗彥 蔡秀花 蔡美燕 蔡美華 蔡志彬 蔡昌孟 蔡竹 木 蔡竹慶 周桂如 蔡應豪 蔡宥鑫 陳 林碧霞 陳耿祥 陳克仰 陳吉欣 陳俊欣 陳明雅 陳依雅 陳立堅 陳友申 陳翠栁 陳 修懷 林玉雪 陳桂枝 陳國生 陳惠 勤 陳格明 林明財 林能全 林美惠 林冠瑩 林威宏 陳寶丹 林 陳菊 楊 陳滿 陳 楊芙美 陳炎 村 陳炎樹 陳秀香 陳秀娟 陳阿卿 陳素榆 李淑 華 陳國碩 陳惠茹 陳志嘉 陳卉鈴 李欣甜 李彩綺 黃金火 黃麗 珍 黃麗美 黃坤土 徐金玉 徐秀菊 徐本坤 陳秀連 林陳昭 顏 吟芳 陳福盛 陳福偉 陳金玉 陳阿滿 即 陳采縈 陳耀尉 蔣陳 金蝶 陳翁月雲 陳肇棟 陳肇卿 陳肇忠 陳淑玲 蔡 陳碧霞 陳葱 陳 蔡玉梅 陳金俊 陳萬旭 陳柏豪 陳金華 陳淑芬 梁陳 春足 李 陳月里 邵文峯 邵志 明 邵雅 菁 邵雅惠 嚴乘 陳松興 陳 松德 陳靜惠 陳義雄 陳碧隨 陳義生 巫 陳春寶 陳貴寶 陳秋寶 陳夏寶 陳美 寶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東冀 相對人 王國慶 即王 陳秀美 之繼承人
王 國豪 即 王陳秀美 之繼承人 陳素華 陳燦輝 陳燦揚 陳治久 滿樹居 滿鳳娟 滿家 瑋 陳柏誠 林 陳金蓮 陳青發 陳俊霖 即 陳清潭 之繼承人 陳志凱 即陳清潭之繼承人游 陳金英 陳福春 陳福財 曾錦 曾義羣 曾淑華 陳永富 陳后儀 陳麗卿 陳素貞 陳粟子 李秋霞 李志民 即 李勝治 之繼承人 李淑如 即李勝治之繼承人 石小蓁 蔡坤竹 石 鳳儀 石憲光 李福生 陳素貞 陳建輝 陳振揚 陳上億 陳 福亮 陳素端 黃陳幸 黃錦隆 黃品豪 黃淑姿 黃 元婕 黃錦旺 黃凱揚 黃綉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正芊 相對人黃 李粉
黃其文 黃美月 黃添錫 黃添財 黃秀玉 黃秀琴 湯福來 湯界雄 湯淑宜 湯俊銘 湯俊棠 黃錦明 鄭 黃美玉 趙梅珠 黃榮斌 黃秀菁 黃柏穎 鄭 黃美鳳 黃美枝 黄 美寬 黃秋金 黃朝海 黃朝山 兼 黃朝和 之繼承人 黃協昌 兼黃朝和之繼承人 黃俊欽 黃碧珍 黃進騫 黃蕊 黃女 黃滿足 黃進發 黃秋滿 黃金枝 陳 秀金 黃禎源 黃圓 李 張玉葉 李翊駿 李侑潾 李淑芬 李 芊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連帶給付聲請人陳錫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陳錫洲之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蔡玉仙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定。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
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次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當事人倘未支出訴訟費用,自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29號裁判,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全案確定在案。又本院業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30日發函相對人對訴訟費用額表示意見並釋明費用額,相對人迄未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予以裁判。
四、經查:㈠聲請人陳錫洲提起本案訴訟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8,025元(第一審卷一,頁12反面),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又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踐行對被告之法定送達程序,第一審法院曾發函通知聲請人陳錫洲將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新聞紙,並由聲請人預納刊登費用1,200元、400元、400元(參第一審卷三,頁18、19、32、34、83);另為釐清兩造間分割方案,曾發函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土地價值及共有人間找補金額之鑑定,由聲請人陳錫洲繳納鑑定費用77,000元(參第一審卷三,頁143;卷四,頁29-1),亦有相關費用單據在卷可憑。上開費用均為進行本案訴訟事件所必要,自應計入第一審訴訟費用範疇。
是以,聲請人陳錫洲所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27,025元(計算式:48025+1200+400+400+77000=127025)。
至聲請人主張另有支出調解費2,000元等情,該費用係於本案訴訟進行前所支出,本案卷內亦無此項支出資料,自非本案訴訟之必要費用,不予列入計算。
㈡聲請人蔡玉仙就本案訴訟事件並未支出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㈢本案原被告林宗岳已於108年9月1日死亡,由繼承人許玲麗
、 林尚儀 、林珊如、林娟如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原被告王陳秀美於109年2月25日死亡,由繼承人王國慶、 王國豪 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原被告陳清潭於108年1月26日死亡,由繼承人陳俊霖、陳志凱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原被告李勝治於107年12月10日死亡,由繼承人李志民、李淑如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原被告黃朝和於108年8月9日死亡,繼承人 陳靜嬌 、 黃信樺 、 黃信璋 、 黃怡婷 、 李益信 、黃秋金、黃朝海、黃俊欽、黃碧珍等9人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502號、109年度司繼字第242號准予備查,由其餘繼承人即相對人黃朝山、黃協昌繼承。
㈣綜上,相對人各應連帶給付聲請人陳錫洲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陳錫洲之金額(││││(即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部分比例)│入)│├──┼──────────────┼────────────┼─────────────┤│1│陳雪、陳簡寶珠、陳宗文、陳桂│6/90(訴訟費用連帶負擔)│許玲麗、林尚儀、林珊如、林│││芬、陳宗益、陳宗明、陳真、陳││娟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宗岳│││選、陳德安、 陳志偉 、陳金蘭、││之遺產範圍內,與陳雪等左列│││曹素蘭、陳昱潔、陳昱豪、闕苗││83人連帶給付陳錫洲8,468元│││桂、闕麗珠、闕忠、闕陳義、童││。│││蔡蜜、童基生、童隆鳳、童麗娟││(計算式:127025×6/90=│││、童千金、楊振圭、楊進成、林││8468)│││ 陳秀花 、林珮緹、林余真、林秉│││││麟、林旻鈴、林素滿、陳清泉、│││││林彩鳳、楊振芳、楊順宜、楊善│││││知、楊元佑、林榮秋、林宗賢、│││││林玲玲、林宗聖、楊慶祥、林宗│││││彥、蔡秀花、蔡美燕、蔡美華、│││││蔡志彬、蔡昌孟、 蔡竹木 、蔡竹│││││慶、周桂如、蔡應豪、蔡宥鑫、│││││ 陳林碧霞 、陳吉欣、陳俊欣、陳│││││明雅、陳依雅、陳耿祥、陳立堅│││││、陳友申、陳翠栁、陳克仰、陳│││││修懷、林玉雪、陳桂枝、陳國生│││││、 陳惠勤 、陳格明、林明財、林│││││能全、林美惠、林冠瑩、林威宏│││││、陳寶丹、 林陳菊 、 楊陳滿 、陳│││││楊芙美、陳秀香、 陳炎村 、陳炎│││││樹、陳秀娟、陳阿卿等83人。││││├──────────────┤││││許玲麗即林宗岳之繼承人、林尚│││││儀即林宗岳之繼承人、 林珊如即 │││││林宗岳之繼承人、 林娟如即 林宗│││││岳之繼承人等4人。│││├──┼──────────────┼────────────┼─────────────┤│2│陳素榆、 李淑華 、陳國碩、陳惠│3/90(訴訟費用連帶負擔)│陳素榆等左列24人應連帶給付│││茹、陳志嘉、陳卉鈴、李欣甜、││陳錫洲4,234元。│││李彩綺、黃金火、 黃麗珍 、黃麗││(計算式:127025×6/90=│││美、黃坤土、徐金玉、徐秀菊、││4234)│││徐本坤、陳秀連、林陳昭、 顏吟 │││││芳、陳金玉、陳阿滿即陳采縈、│││││陳福盛、陳福偉、陳耀尉、蔣陳│││││金蝶等24人。│││├──┼──────────────┼────────────┼─────────────┤│3│陳翁月雲、陳肇棟、陳肇卿、陳│3/90(訴訟費用連帶負擔)│王國慶、王國豪應於繼承被繼│││肇忠、陳淑玲、 蔡陳碧霞 、陳葱││承人王陳秀美之遺產範圍內,│││、 陳蔡玉梅 、陳金俊、陳萬旭、││與陳俊霖、陳志凱應於繼承被│││陳柏豪、陳金華、陳淑芬、梁陳││繼承人陳清潭之遺產範圍內,│││春足、 李陳月里 、邵文峯、邵志││與陳翁月雲等左列52人連帶給│││明、 邵雅菁 、邵雅惠、嚴乘、陳││付陳錫洲4,234元。│││松德、陳松興、陳靜惠、陳義雄││(計算式:127025×6/90=│││、陳碧隨、陳義生、 巫陳春寶 、││4234)│││陳貴寶、陳秋寶、陳夏寶、陳美│││││寶、陳素華、陳燦輝、陳燦揚、│││││陳治久、滿樹居、滿鳳娟、滿家│││││瑋、陳柏誠、 林陳金蓮 、陳青發│││││、游陳金英、陳福春、陳福財、│││││曾錦、曾義羣、曾淑華、陳永富│││││、陳素貞、陳后儀、陳粟子、陳│││││麗卿等52人。││││├──────────────┤││││王國慶即王陳秀美之繼承人、王│││││國豪即王陳秀美之繼承人等2人│││││。││││├──────────────┤││││陳俊霖即陳清潭之繼承人、陳志│││││凱即陳清潭之繼承人等2人。│││├──┼──────────────┼────────────┼─────────────┤│4│李秋霞、石小蓁、蔡坤竹、石│9/90(訴訟費用連帶負擔)│李志民、李淑如應於繼承被繼│││鳳儀、石憲光、李福生、陳素貞││承人李勝治之遺產範圍內,與│││、陳建輝、陳振揚、陳上億、陳││石小蓁等左列63人連帶給付陳│││福亮、陳素端、黃陳幸、黃錦隆││錫洲12,703元。│││、黃品豪、陳貴寶、黃淑姿、黃││(計算式:127025×9/90=│││元婕、黃錦旺、黃凱揚、黃綉儀││12703)│││、 黃李粉 、黃其文、黃美月、黃│││││添錫、黃添財、黃秀玉、黃秀琴│││││、湯福來、湯界雄、湯淑宜、湯│││││俊銘、湯俊棠、黃錦明、 鄭黃美 │││││玉、趙梅珠、黃榮斌、黃秀菁、│││││黃柏穎、鄭黃美鳳、黃美枝、黄│││││美寬、黃秋金、黃朝海、黃朝山│││││兼黃朝和之繼承人、黃協昌兼黃│││││朝和之繼承人、黃俊欽、黃碧珍│││││、黃進騫、黃蕊、黃女、黃滿足│││││、黃進發、黃秋滿、黃金枝、陳│││││秀金、黃禎源、黃圓、李張玉葉│││││、李翊駿、李侑潾、李淑芬、李│││││芊樺等63人。││││├──────────────┤││││李志民即李勝治之繼承人、李淑│││││如即李勝治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