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915號聲請人 彭斯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儒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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