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5年3月31日│79,380元│AT0000000││││限公司 呂清喜 │嘉義分行│││││├──┼─────────┼─────────┼───────────┼────────┼────────┼──┤│002│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5年3月31日│43,418元│AT0000000││││限公司呂清喜│嘉義分行│││││├──┼─────────┼─────────┼───────────┼────────┼────────┼──┤│003│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5年3月31日│52,448元│AT0000000││││限公司呂清喜│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