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瓊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瓊妮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
1分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縣平鎮市○○路往宋屋方向行駛,迨於10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分許,行經環南路與中豐路之交岔路口前,因疏未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即冒然自環南路左轉中豐路,欲往龍潭方向行駛,適有 焦懷緒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環南路往內壢方向行駛,於同一時間行經該處,亦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焦懷緒人車滑行至右側之中豐路機車待轉區,再陸續與 黃宗輝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 陳威任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郭雯雅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焦懷緒因而受有右手及右腳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焦懷緒告訴被告張瓊妮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