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柏彰 被告 楊宇翔 上列被告楊宇翔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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