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王世杰 被告呂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0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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