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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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坤慶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教育程度不低、從事清潔工,家庭經濟狀況勉能維持。有竊盜犯罪前科,素行不佳。被告因一時貪念,見被害人 鄭海澳 遺失之馬爾濟斯犬在路上行走,即予抓住,而予以侵占入己,與一般的侵占行為不同。而且所侵占之馬爾濟斯犬已死亡,無從業返還予被害人;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被害人新台幣8,000元;曾有竊盜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康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4年度偵緝字第272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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