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謝錦富 訴訟代理人 陳泰華 被告 曾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面積110.7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將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4,106元(計算式:110.74×6,900=764,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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