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 蔡朝東 原告 鄭秋玉 原告 張心慈 法定代理人 張淑粉 前列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月華 上訴人與 莊秀紅 因101年度訴字第34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60,
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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